(2022)滬0117刑初886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9-22)
(2022)滬0117刑初88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某,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XX,高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8日被抓獲,次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8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陸源,被告人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2月28日23時20分許,被告人吳某某酒后駕駛牌號為贛AXXXXX小型汽車行駛至本區XX路XX路路口,追尾其他車輛后引發自身車輛起火(被告人吳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民警接報至現場處警,發現其有醉駕嫌疑,后帶其至醫院提取血樣。經鑒定,被告人吳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2.12mg/ml,已達到醉酒狀態。
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武某、陸某的證言及相應的辨認筆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及抓獲經過、查獲經過、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現場酒精呼氣測試單、道路監控錄像及截屏照片、事故現場和車輛照片,協議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毒物化學司法鑒定意見書,車輛信息、駕駛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事發后,被告人吳某某已賠償事故對方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練 斌
書 記 員 陸天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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