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880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9-22)
(2022)滬0117刑初88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XX,大專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山東省巨野縣,暫住上海市松江區。因本案于2021年8月16日被抓獲,次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8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慧、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8月15日15時許,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區XX路XX弄XX號XX室被害人張某住處,入戶竊得手串、項鏈等黃金飾品若干,后于當日17時許將上述物品銷贓,銷贓金額人民幣6,105元。
次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
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張某的陳述,證人黃某、甘某、龔某的證言,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視聽資料說明書及監控視頻、截圖,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發還清單,現場勘驗筆錄、鑒定書,發還清單、照片資料、稱重記錄及檢測報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發及抓獲經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退出了違法所得并預繳了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在案黃色金屬塊,發還被害人張某(已發還)。
三、被告人王某某退繳在案的錢款,發還被害人張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 軼
書 記 員 呂秋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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