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835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9-22)
(2022)滬0117刑初83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XX,高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輿縣,住上海市松江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現因本案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8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宋君喜,被告人姜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6月10日3時許,被告人姜某在本區XX鎮XX村對面停車場內出車時,為發泄情緒,任意用石塊將被害人章某停放在此的五菱牌皖NXXXXX汽車劃損,經價格認定,造成物損價值人民幣1,9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同年6月23日4時許,被告人姜某在上址出車時,又用同樣方式將被害人張某停放在此的寶駿牌豫QXXXXX轎車劃損,經價格認定,造成物損1,139元。
同年8月22日3時許,被告人姜某在上址出車時,又用同樣方式將被害人呂某停放在此的別克牌滬KXXXXX轎車劃損,經價格認定,造成物損1,806元。
2021年8月26日,被告人姜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姜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章某、張某、呂某的陳述,監控視頻及視頻截圖,車輛劃痕照片,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案發抓獲經過及證人顧某的證言,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姜某自愿認罪,賠償了被害人章某、張某的經濟損失,取得了上述被害人的諒解,可從寬處理。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曹吉良
書 記 員 蔣曉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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