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613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9-22)
(2022)滬0117刑初61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張某某,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XX,大專文化,原系公司實際控制人,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縣。因本案于2022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薛敏、潘晨煒,上海市誠至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6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舸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潘晨煒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張某某在擔任廈門A有限公司、漳州B有限公司、南靖C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期間,指使林啟藩、房公振(均已判刑)等人開發“庫存系統”、修改游戲數據安裝包,并使用“庫存系統”進行游戲充值,造成深圳市D有限公司損失人民幣5萬余元、上海E有限公司損失人民幣7萬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2018年7月至9月,被告人張某某組織林啟藩、黃榮水(已判刑)等人通過架設阿里云服務器和fiddler抓包軟件的方式,抓取和替換游戲玩家的支付代碼,更換支付對象,并使用VPN+FD方式進行游戲充值,違法所得達70余萬元。
2022年2月1日,被告人張某某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田某、祁某、張藝某、林啟某、黃榮某、房公某、劉曉某、王智某、韓松某、蔡珍某、馮小某、黃燕某、邱素某、劉明某等人的證言,情況說明、充值設備所對應的票據號信息、微信截圖、工作情況,上海弘連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刑事判決書,到案經過,轉賬憑證、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伙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修改,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在家屬幫助下主動賠償被害單位上海E有限公司損失人民幣7萬元并取得諒解,主動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776,983元,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
二、退繳在案的人民幣七十七萬六千九百八十三元,予以沒收。
三、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美娟
審 判 員 余 樂
審 判 員 龔笑笑二Ο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宗 敏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