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640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9-21)
(2022)滬0118刑初64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卞某(曾用名:卞某星、卞慶文),男,1985年3月3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程度,系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臨沂市郯城縣,暫住上海市青浦區。2021年8月31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2022年8月26日被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閆葉青,北京隆安(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金某,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程度,系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縣,暫住上海市青浦區。2021年8月31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2022年8月26日被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汪某,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程度,系公司職員,戶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陽縣。2021年8月31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2022年8月26日被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嚴某,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程度,系公司職員,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饒市鄱陽縣,暫住上海市青浦區。2021年8月31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2022年8月26日被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6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卞某、金某、汪某、嚴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卞某及其辯護人閆葉青、被告人金某、汪某、嚴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8月27日22時許,被告人卞某、金某在上海市青浦區XX鎮XX路XX號“令狐沖烤魚”店內與鄰桌的被告人汪某、嚴某因瑣事發生沖突后持酒瓶、椅子等互毆,致雙方不同程度受傷。其中,被告人嚴某持酒瓶將被告人卞某砸傷;被告人卞某、金某一方持酒瓶將勸架的被害人李某砸傷。經鑒定,被告人卞某及李某的傷勢分別構成輕微傷。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卞某、汪某、嚴某均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被告人金某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被告人卞某、金某與被告人汪某、嚴某現已互相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卞某、金某、汪某、嚴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的供述筆錄,被害人李某的陳述筆錄、證人梁某、井某、許某的證言筆錄及相關辨認筆錄;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及監控視頻,傷勢照片及門急診病歷材料,司法鑒定意見書,諒解書,案發經過、工作情況,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卞某、金某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微傷,情節惡劣;被告人汪某、嚴某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均應予懲處。被告人卞某、汪某、嚴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金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卞某、金某、汪某、嚴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被告人卞某、汪某、嚴某系自首,被告人金某系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卞某的辯護人以被告人系自首、認罪認罰、初犯、偶犯等為由請求對被告人卞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其請求對被告人卞某免于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民身體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卞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金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汪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嚴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誡勉語:卞某、金某、汪某、嚴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段美玲
書 記 員 夏琦賢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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