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859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9-21)
(2022)滬0117刑初85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XX,大專文化,公司職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縣,暫住上海市松江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8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魏軍、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2月10日1時13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牌照為皖FXXXXX的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區XX鎮南環路、新飛路西30米處時,撞到在此處與他人協商醉酒駕駛肇事事宜的諶某(另案處理),后逃逸。當日4時許,公安民警在李某某暫住處將其抓獲,后帶其至醫院提取血樣。經鑒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76mg/ml,已達到醉酒狀態。經事故責任認定,李某某負全部責任。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已取得諶某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周某、諶某的證言,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抽血照片、血樣照片,法醫毒物化學司法鑒定意見書,監控錄像,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諒解書,駕駛證信息,車輛信息,公安機關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獲經過、查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予以從寬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劉 磊
書 記 員 郭麗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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