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856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9-21)
(2022)滬0117刑初85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95年1月1日出生,XX,大專文化,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山東省單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陳峰,上海中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8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魏軍,被告人曹某及其辯護人陳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0月31日5時許,被告人曹某駕駛牌號為魯RXXXXX的白色中華牌轎車,從金山區XX公路,當行駛至本區S32申嘉湖高速松衛北路收費站附近時,其在站內路邊停車熟睡。民警發現該異常車輛,遂對被告人曹某進行檢查,經酒精呼氣測試,其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后至醫院提取血樣。經鑒定,被告人曹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49mg/mL,已達到醉酒狀態。
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曹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姚某的證言,道路監控截圖照片,現場照片,酒精呼氣測試結果打印條,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血樣提取照片,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毒物化學司法鑒定意見書,駕駛證信息,車輛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案發經過、查獲經過,身份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曹某具有坦白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被告人曹某的行為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對其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王美娟
書 記 員 成 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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