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853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9-21)
(2022)滬0117刑初85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94年8月3日出生,XX,小學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廣豐縣,現住浙江省嘉興市平湖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8月21日被查獲,次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8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魏軍、被告人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8月21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徐某駕駛牌號為贛EXXXXX的白色起亞牌小型客車,在本區XX鎮XX路XX公路附近撞向路邊燒烤攤位,致被害人乙鑫、陸萬寶等多人受傷及物品毀損。民警接報至現場予以處理,發現被告人徐某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遂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測試并至醫院提取血樣。經鑒定,被告人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45mg/mL,已達到醉酒狀態。
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賠償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案發經過、查獲經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酒精呼氣式測試單、被害人乙鑫、陸萬寶的陳述、證人莘某、于某的證言、現場照片,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血樣提取照片、司法鑒定意見書,駕駛證、行駛證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車輛勘估表、技術勘驗意見書、轉賬憑證、諒解書,身份信息,被告人的以往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具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依法從輕從寬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王文燕
書 記 員 呂秋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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