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833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9-21)
(2022)滬0117刑初83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45年6月20日生,XX,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區工業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分別于1987年12月、1997年11月、2000年6月因犯詐騙罪被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2009年12月13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2年6月16日被抓獲,次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8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6月16日前后,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區XX環XX路XX弄XX苑,虛構可以安排工作、姐姐生病需要借錢等事由,騙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幣9,500元(以下幣種同)。
2022年6月16日13時許,民警赴上址將被告人王某某抓獲。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并全部退贓。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犯罪時已滿七十五周歲、坦白、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并建議宣告緩刑。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練斌二Ο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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