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817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9-21)
(2022)滬0117刑初81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1985年8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XX,初中文化,系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息縣,暫住本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現因本案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8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莉,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2月20日0時許,被告人楊某酒后駕駛牌號為滬CXXXXX的小型汽車行駛至本區XX路、南樂路交叉口附近后,停靠路邊并在車內睡覺,后被民警發現,懷疑其有醉酒駕駛嫌疑,遂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測試,并帶至醫院提取血樣。經鑒定,被告人楊某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2.15mg/mL,已達到醉酒狀態。
被告人楊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葉某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查獲經過、酒精呼氣測試單、涉案地點照片、涉案車輛照片,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及XX學院XX中心出具的法醫毒物化學司法鑒定意見書,駕駛證、行駛證信息,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能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曹吉良
書 記 員 成 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