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6刑初1359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2-4-6)
(2021)滬0106刑初135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繆某某,男,1972年8月2日出生于上海市,XX,中專文化,原系上海智庫國際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團隊長,戶籍所在地上海市寶山區。2002年3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09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6月8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1月16日被繼續取保候審。
辯護人高楠,上海君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11月15日以滬靜檢刑訴〔2021〕13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繆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審理過程中,本案依法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本院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較長的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 判 長 顧正仰
人民陪審員 梁鐘芳
人民陪審員 馬 蓉
書 記 員 周子揚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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