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631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2-9-20)
(2022)滬0118刑初63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程度,系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藺縣,暫住上海市青浦區。2022年6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2022年9月20日由我院依法決定逮捕。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6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躍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3月22日2時10分許,被告人張某飲酒后駕駛牌號為*******的電動自行車載孫某1及被害人羅某沿上海市青浦區XX路由西向東超速行駛,至XX路XX路東約200米處時,追尾撞擊前方停在非機動車道內由趙某駕駛的牌號為滬DXXXXX重型廂式貨車,致被害人羅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張某受傷及車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張某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已部分賠償被害人親屬。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證人孫某1、趙某、蘇某、劉某、孫某2、牛某等證言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監控視頻,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聯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學研究中心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車輛信息,收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輛商業保險保險單,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意見書,110事件單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張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部分賠償被害人近親屬,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系自首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朱秀玲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樊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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