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827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9-20)
(2022)滬0117刑初82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錢某,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區,XX,中專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8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錢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姜麗媛,被告人錢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2月26日19時51分許,被告人錢某酒后駕駛牌號為滬CXXXXX的小型汽車行駛至本區XX路出襪子弄西約150米處時,因操作不當先后與前方花壇及黃某駕駛的廂式貨車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黃某撥打電話報警,民警到場后發現被告人錢某有危險駕駛嫌疑,遂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后帶其至醫院提取血樣。經鑒定,被告人錢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94mg/ml,已達到醉酒狀態;經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錢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錢某明知他人報警而留在現場等候處理,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已賠償事故損失并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黃某、孫某的證言,辨認筆錄,酒精呼氣式測試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司法鑒定意見書,相關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信息及車輛信息,諒解書,案發經過及查獲經過,戶籍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錢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錢某具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錢某認罪認罰,且已賠償事故相對方并取得諒解,可從寬處理。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錢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陳鏹二Ο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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