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815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9-20)
(2022)滬0117刑初81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男,1972年10月5日生,XX,初中文化,個體經營者,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現住上海市松江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09年3月因賭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處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22年1月1日被抓獲,次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8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姜麗媛,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1月1日20時29分許,被告人陳某酒后駕駛牌號為皖NXXXXX的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區XX公路滬亭北路北約10米處遇民警進行酒駕整治,民警發現其有酒駕嫌疑,帶其至醫院抽取血樣。經鑒定,被告人陳某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2.18mg/ml,已達到醉酒狀態。
被告人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陳某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查獲經過、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毒物化學司法鑒定意見書,駕駛證及車輛信息,行政拘留執行通知書,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陳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練斌二Ο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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