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799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9-19)
(2022)滬0117刑初79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08年6月7日因吸毒的違法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處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22年1月24日被抓獲,次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7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吳夏一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0月下旬至11月初,被告人黃某某多次在本區XX路長河浴場停車場等地,將其名下卡號為XXXXXXXXXXXXXXX3690的建設銀行卡等多張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在明知進入銀行卡錢款系來源不明的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然通過提供手機、網上銀行賬號及密碼的方式,由他人直接操作手機轉賬,由黃某某在旁提供人臉驗證等幫助,將轉入銀行卡的錢款再轉移至其他銀行賬戶,并從中獲利人民幣2,998元。2021年10月29日及30日,被害人潘某被騙錢款中,有人民幣共計1萬元轉入黃某某名下建設銀行卡賬戶,后上述錢款混同其他錢款又轉出到其他銀行賬戶。
2022年1月24日,被告人黃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潘某的陳述、聊天記錄截圖及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中國建設銀行卡交易明細,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收款記錄截圖,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及證人朱李家琪的證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幫助他人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黃某某退繳部分違法所得人民幣4,998元,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三、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千九百九十八元,發還被害人潘某。
四、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練 斌
書 記 員 郭麗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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