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413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2-9-19)
(2022)滬0110刑初413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2)滬0110刑初41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左某,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于山東省巨野縣,XX,初中文化,上海XX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在山東省巨野縣大義鎮左店村046號,租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2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龐少磊,上海尚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2〕2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實行獨任審判,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因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采用互聯網在線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顏蔚在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左某及其辯護人龐少磊在線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12月16日5時44分許,被告人左某駕駛上海XX有限公司的牌照號為滬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牌照號為滬GXXXX掛的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沿上海市楊浦區黃興路由南向北行駛至XX路XX路東南約5米處,由南向東右轉進周家嘴路時,未讓行騎行電動自行車由南向北綠燈直行的被害人倪某,車身右側中部與電動自行車的左側前部發生碰撞,致倪某倒地并被半掛車右側車輪碾壓。左某接同單位的后車司機鄧某電話下車查看后,自行報警并留在現場等候處置,自愿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當日,被害人倪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頭、胸部損傷,送到醫院已死。
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左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倪某不承擔本起事故的責任。
在審理期間,被告人左某與被害人的近親屬達成交通事故調解協議,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人民幣118萬元(已履行)外,再另行補償人民幣10萬元(已履行)。
上述事實,有證人鄧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監控視頻等,車輛詳細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駛證》及上海XX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等,上海市公安局楊浦XX支隊開具的《驗傷通知單》、《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鑒院[2021]病交鑒字第47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聯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學研究中心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上海市公安局楊浦XX支隊出具的《受案登記表》《110事件單登記表》《到案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論》等,《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專用回單》《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代管款收據》等,被告人左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左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左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左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系自首,可從輕處罰。建議判處左某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若其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未取得諒解,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若其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并取得諒解,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被告人左某對指控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及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且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及其辯護人亦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左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左某是自首并自愿認罪,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左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已賠償并自愿在法定賠償范圍外另行補償等具體情況均在量刑中綜合考慮。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左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孫穎
二Ο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顧佳慧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
第七十三條 ……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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