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196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7-28)
(2022)滬0117刑初19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曾某,男,2000年5月31日出生,XX,初中文化,原系上海七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南豐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李勇,上海華仕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XX,高中文化,原系上海七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劉戀,上海豐兆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馮某,女,1995年12月8日出生,XX,初中文化,原系上海七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四川省三臺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曉霞,上海昌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葛某某,女,2000年7月5日出生,XX,大專文化,原系上海七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渦陽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韓峰,上海三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11月25日出生,XX,大專文化,原系上海七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李濤,上海尚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楊某,男,1995年12月12日出生,XX,初中文化,原系上海七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鎮雄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丁少堃,上海市誠至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5年5月10日出生,XX,高中文化,原系上海七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周至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韓之超、周天雷,北京大成(寧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顏艷亮,男,2002年2月25日出生,XX,高中文化,原系上海七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定宏,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3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曾某、李某、馮某、葛某某、李某某、楊某、王某某、顏艷亮犯詐騙罪,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2022年3月31日,因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故本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中止審理。
經查,現本案已具備開庭條件,可以恢復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復審理。
審 判 長 曹吉良
審 判 員 陳 鏹
人民陪審員 錢蕊蓉
書 記 員 樊卓然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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