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143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2022-9-14)
(2022)滬0109刑初14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程度,系上海XX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本市閔行區,暫住本市閔行區。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秦裕斌、金勝男,上海善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季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秦裕斌均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審理期間,本案于2022年4月2日中止審理,并于2022年6月15日恢復審理。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向我院申請延期審理1次,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于2021年9月16日11時許,駕駛車牌號為滬AXXXXX3的比亞迪牌小客車沿本市虹口區廣靈四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廣粵路路口右轉彎時,未按規定讓直行行人先行,將被害人王某1撞倒。隨后,被告人王某撥打了報警電話,并在現場等待民警處置。經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王某1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而死亡。經上海市公安局虹口XX支隊認定,被告人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2021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后到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王某向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繳納錢款人民幣20萬元,作為對被害人家屬的經濟賠償。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張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察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案發經過》、調取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和車輛信息、《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拍攝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上述證據均由公安機關依法收集、制作,并經公訴人當庭舉證,證據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王某自愿補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亦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對被告人王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凌 琳
人民陪審員 劉 露
人民陪審員 趙 陽
書 記 員 倪幗英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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