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5刑初1431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2-9-8)
(2022)滬0115刑初143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男,1974年10月27日生,XX,小學文化,出生地安徽省亳州市,上海鵬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暫住上海市浦東新區新建三工區。2022年6月7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取保候審。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12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文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2年6月3日20時31分許,被告人楊某飲酒后駕駛牌號為滬CXXXXX小型轎車沿上海市浦東新區東陸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長島路西約50米處時,被執勤民警查獲。后被告人楊某在被民警帶至醫院抽取血樣之前脫逃,于次日至公安機關投案。經呼氣式酒精測試,被告人楊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4mg/100ml,屬于醉酒。
2022年6月7日,被告人楊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后至公安機關,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經庭審質證屬實的被告人楊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吳某的證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呼氣式酒精測試單、呼氣測試照片,機動車行駛證、車輛信息、駕駛證及駕駛人信息,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查獲經過、受案登記表、執法記錄視頻,全國常住人口查詢基本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被告人楊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金 果
書 記 員 曹 銘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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