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5刑初1022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2-9-8)
(2022)滬0115刑初102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男,1988年7月6日生,XX,本科文化,出生地湖南省株洲市,公司員工,戶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區,暫住上海市嘉定區。2021年9月11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朱曉棟,北京尚公(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8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販賣毒品罪,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決定受理,因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昱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朱曉棟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7月8日,被告人陳某將事先通過網上購買的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使人產生精神依賴的“上頭煙油”1毫升左右灌入電子煙煙頭內,在上海市嘉定區XX路附近以人民幣500元的價格出售給吸毒人員李某。同月13日,被告人陳某通過微信轉賬向李某退回毒資300元。
2021年7月23日,被告人陳某將事先通過網上購買的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使人產生精神依賴的“上頭煙油”1毫升左右灌入電子煙煙頭內,在上海市嘉定區XX路附近以人民幣450元的價格出售給吸毒人員李某。
2021年9月11日,被告人陳某在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門口被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李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人張某的證言,相關微信賬戶信息、聊天記錄及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吸毒成癮認定意見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社區戒毒決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公安機關調取的戶籍資料,上海原思標物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人陳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明知是毒品而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罰;有坦白情節,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已經退繳違法所得,量刑時酌情考慮。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為嚴肅國家法制,打擊毒品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涉案毒品予以沒收。
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被告人陳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 長金 果
審判員陸瑋
人民陪審員 周潤晢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書記 員曹 銘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審 判 長 金 果
審 判 員 陸 瑋
人民陪審員 周潤晢
書 記 員 曹 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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