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5刑初1398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2-9-6)
(2022)滬0115刑初139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顧某,男,1984年4月2日出生于上海市,XX,高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現住上海市浦東新區。2001年12月因犯搶劫罪被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3年4月因吸毒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處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4月因尋釁滋事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處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2月因吸毒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責令社區戒毒三年;2022年5月8日因毆打他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五百元。因本案于2022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11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顧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文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顧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5月7日20時45分許,被告人顧某飲酒后駕駛牌號為滬CXXXXX小型轎車行駛至上海市浦東新區XX鎮XX路煙墩中心路北30米處的防疫卡口時,因其朋友所駕車輛無通行證無法通行,顧某與卡口志愿者發生口角和肢體沖突,后由志愿者撥打“110”報警,民警至現場處警后被告人顧某乘坐他人駕駛的車輛離開現場。當日22時許,由他人匿名舉報被告人顧某在該糾紛發生前有酒后駕車的情況,民警經偵查至被告人顧某家中將其查獲。經鑒定,被告人顧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7mg/ml,屬于醉酒。
2022年6月21日,被告人顧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后至公安機關,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顧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1、方某、季某、潘某、張某2、王某的證言、道路監控視頻、調取證據清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呼氣式酒精測試單、呼氣測試照片、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抽血照片、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意見書、機動車行駛證、車輛信息、駕駛證及駕駛人信息、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查獲經過、受案登記表、工作情況、證人徐某(民警)的證言、全國常住人口查詢基本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社區戒毒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顧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顧某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顧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丁文豪
書 記 員 譚奕軒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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