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457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2-9-5)
(2022)滬0106刑初45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男,1997年11月22日出生,XX,大專文化,兼職輪滑教練,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本案于2022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范,上海衡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4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9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沈懌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及辯護人王范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于2022年3月1日凌晨5時許,酒后駕駛牌號為魯VXXXXX的小型轎車,自本市黃浦區淮海中路西藏中路附近駛出,途經延安東路隧道、延安高架路,于同日7時許行駛至本市普陀區XX路東約10米處,因變道與正在營運中的牌號為滬AXXXXXD的112路公交車發生碰撞后逃逸,后行駛至本市靜安區XX路XX路南約250米處停靠,因酒力發作在車中沉睡。路人發現異常后報警,民警趕至現場后,發現孫某有醉酒駕車的嫌疑,經測試,孫某呼出氣體酒精含量為146mg/100mL,后經上海潤家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8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經上海市公安局普陀XX支隊認定,被告人孫某承擔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案發后,孫某賠償上海XX有限公司損失共計人民幣1,000元并取得諒解。被告人孫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如實供述所犯事實且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孫某在庭審中對指控犯罪的罪名、事實、證據、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孫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孫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被告人孫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應從重處罰,故辯護人提出的對被告人孫某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陽浩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楊 柏
書 記 員 周道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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