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學視野里的犯罪《犯罪社會學(刑事法學譯叢)》書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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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先 2006-3-25 17:09:03
人們對犯罪原因和防治的探索自人類有犯罪以來就從未停止過,以犯罪和罪犯及犯罪防治為研究對象的犯罪學也經歷了一個從古典階段、實證階段和現代階段的發展過程。在實證階段以龍勃羅梭為代表的犯罪人類學派對犯罪人進行了大量的實證研究,將犯罪學從對刑罰和刑法研究的古典時代轉向犯罪和犯罪人研究的實證時代,形成了現代意義上的犯罪學的基礎。然而,由于犯罪人類學派研究的重點是犯罪人個人的生理、心理特征,注重個案的研究,其科學性受到各方面的挑戰,其所得出的結論也不能完全解釋犯罪的成因,犯罪防治對策也收效甚微。因此,以菲利為代表的犯罪社會學派應運而生,成為實證階段的繼龍勃羅梭的犯罪人類學派以后最重要的犯罪學理論。菲利運用社會學的基本原理從個人、社會、個人與社會的相互關系的角度對犯罪這一社會現象進行了深入地研究,提出了犯罪多因論和社會綜合預防論,而其在意大利錫拿大學任教期間于1882年出版的專著《犯罪社會學》就集中體現了他的犯罪社會學的思想,使犯罪納入了社會學的視野!
菲利是生活在19世紀下半葉的意大利,深受達爾文主義的影響,同時,由于馬克思主義歷史唯物主義在當時也傳入意大利,菲利就是將達爾文主義和馬克思主義結合起來,并以此來解釋犯罪這一社會現象。菲利以實證哲學為方法論基礎,主張他所代表的犯罪社會學派要研究“現時社會中影響犯罪產生與變化的各種因素,并針對這些因素進行實際的改良!碧岢觥敖窈蠓惭芯糠缸锱c刑罰的科學,都必須在人類和社會生活之中去探索社會預防犯罪的科學基本因素!闭J為運用社會學的方法通過研究人類中異常的或者反社會的行為,即研究犯罪和罪犯來建立犯罪社會學,其任務就是證明關于社會對罪犯進行自衛的理論基礎都對罪犯的犯罪行為進行個人和社會兩方面觀察的結果,而犯罪社會學的術語就是:犯罪、罪犯和最適于社會自衛的手段。
菲利深受龍勃羅梭的犯罪人類學的影響,認為自己的犯罪社會學起源于犯罪人類學。他在《犯罪社會學》一書中,開篇就是對犯罪人類學資料進行分析研究,認為這些資料“是犯罪社會學家的一個出發點,犯罪社會學家只能從這些資料中得出其法律的和社會學的結論”,是犯罪社會學的理論基礎。在此基礎上,菲利對罪犯進行了分類,提出可以將全部罪犯分為五類,即精神病犯、天生犯罪人、慣犯、偶犯和情感犯,而犯罪人類學資料則只適用于慣犯和天生犯罪人。菲利還對五類罪犯的生理、心理特征進行了分析研究,提出犯罪人特別是天生犯罪人的心理是“由于那些帶有小孩子和野蠻人特征的不平衡沖動的作用,罪犯在抵御犯罪傾向和誘惑方面有缺陷!狈评磳诺浞缸飳W派認為的犯罪是自由意志的產物的觀點,指出犯罪行為絕不是人的意志命令的產物,而完全是行為人處于某種特定的人格狀態和某種促使其必然犯罪的環境之下。“每一個人,即使是純潔和誠實的人,有時也會產某種不誠實行為或犯罪行為的閃念。不過對于誠實的人來說,正是由于其體格和道德狀況正常,這種犯罪念頭(同時喚起了犯罪嚴重后果的)的才擦著正常意識的表面,僅僅打了一個閃電而沒有產生雷聲。對于那些身體或者道德觀念不正常的人來說,這種念頭存在下來,并抵制住了不太強的道德感對此念頭的反感,最終戰勝了。”
在對犯罪人類學的資料進行分析研究后,菲利又借助犯罪統計學資料來分析研究犯罪產生的各種社會原因,得出犯罪與社會環境密切相關的結論,從犯罪的人類學因素、自然因素、社會性因素三個方面對犯罪原因進行了論述,提出犯罪的人類學因素是犯罪的首要因素。他認為犯罪的人類學因素包括罪犯的生理狀況、心理狀況、個人狀況;犯罪的自然因素包括氣候、土壤、晝夜、四季、氣溫等;犯罪的社會因素包括人口、輿論、公共態度、宗教、家庭、教育、工業、經濟政治、司法、刑事民事制度等,對每一種因素都進行了分析研究。他認為犯罪不只是一種純社會現象,因為如果犯罪僅僅是社會環境的產物的話,那么就不能解釋在同樣的社會環境下,為什么有那樣多的人不犯罪。因此,犯罪人的生理和心理異常在犯罪形成過程中是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的,但是這種作用必須與社會環境相互運動時才起作用。他指出“每一種犯罪都是行為人的身體狀況與社會環境相互作用的結果。由于社會對犯罪現象所能采取的最有效、最有力的防衛措施是雙重性的。”只是社會環境對犯罪的影響較大而已。在此基礎上,菲利推導出他的“犯罪飽和理論”,認為每一個國家在客觀上都存在促使犯罪產生和變化的三種因素,這些因素的變化將引起犯罪現象的變化,但是不可能使犯罪消失,每一個國家始終都要存在一定數量的犯罪,犯罪的規模與種類取決于某一特定空間里起決定性影響的社會條件。而他根據“犯罪飽和法則”得出兩個犯罪社會學的結論,一是主張犯罪具有機械的規律性是錯誤的,保持不變的是一定的環境與犯罪數量之間的比例;二是認為救治犯罪疾患最好措施的刑罰的實際效果比人們期望于它的要小!
雖然犯罪飽和理論認為犯罪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犯罪也不是人類不可改變的命運,犯罪是可以預防和控制的。但是菲利提出的預防犯罪手段與以往的犯罪學派不同,以往的犯罪學派主張刑罰是預防犯罪的唯一方法,而菲利則認為一個人是否犯罪并不是因為他是否懼怕刑罰,而是因為各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預防犯罪應當著眼于消除促使犯罪產生的各種因素,即人類學因素、地理因素、社會因素。在這三種因素中人類學的、地理的因素不易改變甚至于不能改變,只有通過改變較為容易改變的社會因素來改變三者的綜合因素,從而達到控制、減少犯罪的目的。因此,要預防犯罪就要采用和實施兩種措施,一是改善社會環境;二是永久或臨時性地消除罪犯!
在文明社會犯罪是不可避免的,雖然通過對促使犯罪產生的社會環境加以改良,可以預防和控制大部分犯罪,但是不可能消除全部犯罪,這一部分犯罪主要是因為行為人的生理心理方面的因素而導致犯罪的存在。因此,就存在一個對這些犯罪人的矯正問題,對待他們應當象對待病人一樣針對不同的原因和個性特征,施以不同的矯治方法,應當因人而異,主張廢除懲罰,提倡經濟、政治和文化的手段替代懲罰的手段。犯罪和罪犯問題不能僅僅依靠加重刑罰來解決。他還用較大的篇幅論述了建立犯罪精神病院的問題。菲利從社會防衛理論出發,對資本主義的刑法、刑事訴訟法進行了批判,特別是對陪審團制度、現行的監獄制度進行了猛烈的抨擊;對罪疑從無、國家賠償等問題也都做了一些分析和研究,指出犯罪社會學的宗旨是尋求個人和社會權利的均衡,既不滿足于支持社會反對個人,也支持個人反對社會。在此基礎上,菲利論述了他對刑法、刑事訴訟法的一些改革措施,提出了一些有趣的觀點,如他認為“精通民法的法學家最不適合于做刑事法官,因為他們通常只是根據他們對人類抽象行為的研究來看待司法方面的問題,這是由于民法大都忽視個人的身體和道德狀況!薄叭绻▽W家從刑事審判工作那么就會完全無視被告的個人情況及其周圍的社會環境,而只注意其行為和所為的刑罰公正準則。”
任何犯罪學理論都不可能是萬能的,象菲利這樣一個生活于19世紀的意大利人在對犯罪進行社會學的研究所得出的結論不可能解決一切社會的犯罪問題,但是菲利作為一個民主主義者,部分接受了馬克思主義理論的資產階級改良者,他認為社會主義是人類的最后歸縮,犯罪在社會主義社會將大減少,而且他的社會防衛理論在1922年的《蘇俄刑法典》中得到體現,這在當時已是十分先進的了。他的犯罪社會學理論是實證犯罪學派通向現代犯罪學的一個重要階段,是與貝卡里亞、龍勃羅梭、加羅法洛齊名的犯罪學家,在犯罪學發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的政治思想是先進的,他的學術觀點也是比較科學的,他的某些理論也是值得我們今天認真研究和借鑒的。
——原載《湖南審判研究》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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