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過程的性質》書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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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水明 2006-9-6 14:42:39
讀本杰明·卡多佐的《司法過程的性質》(蘇力譯,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完全出于好奇心。聽友人講,這位被譽為美國歷史上5位最偉大的執法者之一的大法官,因畢生致力于實用主義司法哲學的研究與實踐,而終身未娶。一個人一生能心無旁騖地以法律為伴,不是常人所能做得到,所能理解得了的。他與眾不同的“怪舉”,驅使筆者拜讀了這本體現他的主要法律思想的代表作。
應當說,這是一本語言流暢實在、通俗易懂又實用的法律書。縱觀全書,無處不閃爍著卡多佐實用主義法律思想的理性光芒。例如,在談到司法的功能時,他引用格梅林的話:“除非是為某個實在的制定法所禁止,司法決定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與商業交往所要求的誠信以及實際生活的需要相和諧;而在掂量相互沖突的利益時,應當幫助那種更有理性基礎并且更值得保護的利益,直到其獲取勝利。”這里,卡多佐想表達的意思就是,法官的裁決必須與社會生活相適應,否則就等于放棄了自己所承擔的——闡釋社會良知的——責任,也使法律失去了應有的目的——維護社會的安定與有序。因為法律的終極目標是社會福利,法官當為此而努力。在談及遵循先例問題時,他除了肯定遵循先例是司法過程中的一項基本規則而非例外,仍念念不忘奉行先例的同時也必須考慮與社會現實相和諧。他認為,“只要經過恰當的經驗檢驗之后發現一個法律規則與正義感不一致或者與社會福利不一致,就應該較少遲疑地公開宣布這一點并完全放棄該規則”。這無疑是卡多佐實用主義裁決方法的又一例證。雖然卡多佐也重視習慣、歷史的裁決方法,但是,他指出:“當社會的需求要求這種解決辦法而不是另一種的時候,為了追求更大的目的,我們必須犧牲習慣,同時,我們還必須扭曲哲學方法,忽略歷史要求。”顯然,卡多佐仍將社會利益放在首位,而這也正是實用主義哲學的精要。在法官造法上,卡多佐的名言是,“司法過程的最高境界不是發現法律,而是創造法律”,即鼓勵法官創新,但并非毫無限制,這種限制的因素就是社會利益。在司法的各個層面上,卡多佐都將解決問題的最終落腳點定位在社會利益的考量上,這就是卡多佐實用主義裁決方法的最主要特征,也是其司法技術的最明顯特色。
這在著名的麥克弗森訴別克汽車公司案中得到了充分體現。麥克弗森從別克汽車公司的零售商處購買了一輛汽車,其駕車外出途中因車出了故障而受傷,經檢驗,是輪胎有瑕疵所致。輪胎并非別克汽車公司所造,而是從另一制造商那里購得。有證據顯示,經過適當檢查,本可發現這一瑕疵,但別克公司未這樣做。卡多佐認為,這里所要確認的是,除了直接賣主(即零售商),別克公司是否應對第三人產品承擔謹慎注意義務。當時的判例認為,除非滿足以下條件:產品必須對人身構成巨大危險,或賣主必定知道其商品高度危險卻沒有告知買主,否則,對于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第三人使用有瑕疵的產品引起的損害,制造商不承擔責任。但卡多佐突破了“只有合同當事人才承擔違約責任”的通則,認為若賣主的過失嚴重威脅人身安全,則受傷的第三人有權獲得賠償。顯然,卡多佐考慮到了20世紀產品責任的基本觀念——制造商應對消費者承擔責任,突破性地運用了可預見性概念來追究制造商的責任,而非一味地遵循先例。該案充分體現了卡多佐致力于從實用主義角度來更新法律規則以適應社會生活發展的理念。正如他在《司法過程的性質》中所闡述的,普通法裁決的精髓,尤其是在變遷時代,在于洞察“勢不可擋的思想潮流”。
卡多佐這一獨特的實用主義司法裁判方法,被現今普通法系法官奉為裁判典范。作為集中體現他的這一思想的《司法過程的性質》也被列為法學經典。在積極探索和追求司法公正的今天,重讀卡多佐的《司法過程的性質》一書,無疑具有更多的意義和價值。
編者注:本文摘自《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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