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 特定時代的特定語匯《美國憲法的“高級法”背景》書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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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蔚 2006-12-30 10:03:22
《美國憲法的“高級法”背景》,作為探索美國憲法思想淵源的一篇著名的學術論文,最初發表于《哈佛法學評論》(Harvard Law Review XL II,1928-1929,149-185,365-409)上,幾十年來一直作為美國憲法思想史上經常被引用的經典之作,也是我們學習西方憲政的一本入門教程。
本書作者愛德華·S·考文,系美國憲法史學家。他一生都在探尋美國憲法的思想淵源,在本書中他認為“美國憲法合法性、至上性”及“ 人們對其的無限尊崇”(PV)都來源于“一種實質的、永恒不變的正義”(PIV),即美國憲法在其思想史上的“高級法”背景——一種源于自然法又發展了自然法的法學思想與理論。
圍繞此觀點,考文分四個部分旁征博引地論述了自然法千余年的歷史發展過程以及對美國憲法的淵源作用:第一,理念背景——中世紀的自然法觀。考文由亞里士多德、柏拉圖入手,通過對西塞羅思想的分析研究以及與約翰·奧斯丁的對比得出結論,古典自然法觀是“自然法融入更審慎的、人類權威的法令之中而施與其主要好處”,“中世紀的自然法觀”則是“自然法從外部制約和限制權威”(p15),也就是說美國憲法的思想理念來自中世紀發展了的自然法觀,將自然法作為限制主權抑或議會主權的依據,憲法源于自然法,故而憲法是議會立法權行使的合理依據。第二,制度背景——英國普通法制度。由布雷克頓的“國王本人不應該受制于任何人,但他卻應該受制于上帝與法”(p21)到《大憲章》第29條的規定再到福蒂斯丘的《英國法禮贊》,統治權受制于法——這一英國普通法傳統被英國普通法固定之后便演繹出由“普通法院執行依據普通法律對王室法令和主張進行審查的制度”(p36),而這也恰恰是美國憲法司法審查制度的制度淵源之所在。第三,發展背景——柯克與洛克。愛德華·柯克從其“約束王權”(p41)的政治目的出發,提出了著名的附論(Dr. Bonham’s Case),“一項議會的法令有悖于共同權利和理性、或自相矛盾、或不能實施時,普通法將對其予以審查并裁定該法令無效”(p43),“為美國憲法貢獻了在法律之下的議會至上的思想”(p58);洛克在柯克的基礎上,將統治權歸結為源于人民主權的契約說,將自然法“融入個人的自然權利之中”(p62),不僅使“共同權利和理性”這一“高級法”更加明確,而且為“高級法”發展成為美國憲法的思想淵源起到了實質性的推進作用。第四、形成背景——殖民地與宗主國之爭。布萊克斯通的“議會的權利是絕對的”(p90)與奧提斯的“普通法院可以凌駕于根據議會的意志而頒布的具體法令之上”(p80)之爭伴隨著爭取“個人自由”與“地方自治”的美國革命的勝利而產生結論——議會主權受限(受憲法之限),美國憲法的“高級法”最終由中世紀的自然法理念加上英國的普通法制度并結合上美國獨立革命的特殊背景而確立。
“高級法”源于自然法,然而,何為自然法呢?作為西方法律思想史貫穿始終的基本理念,自然法實為一種假說、一項推理的前提、一種人為創造出來的權威。“每一個時代都有它自己特有的語匯,這個時代的人才被人們理解,而這個時代的人也必須采用這些語匯,然后使其適用于他們的目的”(p59)。
狄摩塞尼斯認為自然法是“神賜予的禮物”,亞里士多德提出“自然正義”,柏拉圖的“理念”與西塞羅的“理性”都無疑的將那一時代的自然法定義為一種超乎人類的至高權威,古時的思想先哲們看到了人們對自身之外權威的臣服,看到了這種權威的指引作用,便將自己的解決方法包上自然法的外衣,以尋求權威的庇佑。歲月流轉,歷史邁入中世紀的大門,教會法盛行,神論充斥,世俗權威與教會權威爭執不休,“統治權變成了私人的、不承擔責任的、且不受制度約束的權力”(p15),自然法成為一種“神秘的超越法”的、“在天國里彌漫的普遍存在”,其目的不是為了闡述“普遍流行的正義,而是為了糾正普遍流行的不正義”,“為了限制、約束權威”(p15)。在經歷了中世紀的黑暗后,作為新興資產階級的代言人,作為君主立憲的宣傳者,洛克等又提出“自然狀態中的理性為自然法”(《政府論》),這種自然法,保護人民主權、保護私人財產,宣揚私權神圣不可侵犯,國家、政府、議會必須依據自然法來保護人民的自由,依照社會契約來行使權力,這便是17、18世紀的自然法。歷史法學派否認法律的權威來自自然法,認為自然法是“現代的產物”,但同時又承認自然法這種人類共同的理性是進行衡平、改良社會法時所主要依據之理念,自然法被降級為法歷史發展中的一種原則、規律;社會法學派認為“社會道德、利益與實存正義的共識是法律的客觀依據”,但其“仍未超出自然法的范圍”,是“一種沒有自然法的自然法學”(劉全德 主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第292頁),在這個階段,自然法之名被一種“共識”所取代。
自然法,作為特定語匯被賦予特定意義、特定權威而在特定時代被使用,在法律制度發展過程中較有代表性的有三次。第一,萬民法的出現。西塞羅將斯多葛的普遍觀念帶入自然法中,認為萬民法是“自然理性在全人類中創設的法律”,“由所有民族平等遵守”,而市民法只適用于本民族。這樣,羅馬法成為世界通用之法律,自然法不再成為一種單純的權威理念。第二,法律改良的手段依據。梅因在《古代法》中提出,法律的改良手段有三:法律擬制、衡平與立法,但在這過程中不免產生一個問題,改良法律的依據何在?權威何在?梅因將其歸結到自然法——人類的共同理性,因為在社會的發展過程中,中西、古今必然會有一些共識,這是人類文明發展的文化積淀。自然法的神秘面紗被撩開,被賦予了人類共識的內涵外延,作為調整改良社會的最佳手段,自然法為梅因所用成為約束社會生活的實在法。
第三,美國憲法的“高級法”。考文作為美國的憲法史學家,其撰寫本書的目的在于用歷史的觀點挖掘美國憲法的合理性,為其尋找歷史的思想的支持論、支撐點。考文之所以能用自然法作為美國憲法之思想淵源也是有其歷史背景的。隨著19世紀實證主義思潮的興起,人們更多地運用實證主義的方法來解釋和研究社會中的矛盾,強調探討“實然法”(已制定的成文法),放棄“自然法,否認實然法與應然法之間的關系。但20世紀的社會又孕育了新的沖突,政治、經濟、法律的發展是否應遵循一定的價值原則的問題,重新被人們提起,自然法所一貫強調的人的理性和道德準則被人們所重新關注,新自然法學派產生,其基本觀點是實在法的研究離不開法律的價值學說(劉全德 主編:《西方法律思想史》,第149頁)。
考文的學術思想不僅受新自然法學派影響,更受到了美國土生土長的現實主義法學的推動。19世紀80年代現實主義法學作為對保守思想的反叛運動而出現,其代表人物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憲法解釋權和司法審查權作為切入口,高舉反保守的大旗,這也促成了對西方自然法這方面的特別關注。考文在本書中提出美國憲法中的憲法至上、議會主權受限及司法審查制度都能從西方的自然法中尋出思想淵源。考文認為,美國憲法用司法審查制度作為后盾來“保證高級法作為個人求助的源泉”,實現了實證法與自然法之結合,這只是法律生活的一個層面。
《美國憲法的“高級法”背景》,這本小書簡潔生動地寫出了對美國法的性格和美國憲法制度產生重要影響的自然法的思想背景,闡明了法律主要是被發現而非被制定的法學概念,有助于我們學習與把握貫穿西方法律思想史發展始終的自然法理念,開卷有益,值得一讀。
[美]愛德華·S·考文:《美國法的“高級法”背景》,強世功 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6年。
(本文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99級民商法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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