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把劍《法律與革命》書評 ——
查看此書介紹
趙海樂 2007-5-3 11:50:39
西方,是一個不能借助羅盤找到的概念。當我們談到西方,更多地是指代一種文化上的聯合體。如果從地理上看,信奉伊斯蘭教的那部分歐洲不會不屬于西方。如果再上溯十個世紀,那時的西方,可以簡單地等于基督教統治之下的歐洲部分。同樣,我們講革命,一般講的是刀兵相見的戰場,英國式的“光榮革命”很少會成為中國人眼中的革命。然而,《法律與革命》一書,卻成功地讓我相信,革命與戰爭無關。革命的結果不是廢墟,而是新的社會和經濟關系結構。因此,這本書中,我們看到,西方歷史上最重大的一次革命,是長達千年的神學同法律的并存。沒有神學,很難有近代的法律;而只有神學,又很難有現代的法律。
“日耳曼民俗法雖然基本上屬于部落的,地方的和封建的(或封建以前的), 它以血親復仇為基礎,并由血親復仇和其相伴隨的神明裁判,宣誓幫助和其他程序所組成。”
如果法律是部落的而不是國家的,那么,血親復仇制度就難以禁止,盡管部落內部的較大家族之間很可能通過自己的協商找到一種替代解決的途徑,也就是賠償金。但這畢竟只是一種博弈論,并不是真正放棄了復仇。無論是復仇還是賠償,所維護的,不是公正,而是用珍惜榮譽來解釋。榮譽受到傷害的人,可以用復仇來找回榮譽;而賠償金,則是用懲罰不法行為的方式,讓人們看到侵害他人的榮譽的結果,是自己失去榮譽。
另一種方式,是古代人們常常用到的,求助于神明。于是,水,火,乃至人的食欲,都可以看作全知全能的神。而宣誓幫助,也就是要求取得神的信任。求助于神明的直接結果,就是必須依照一定的儀式進行。因此,早期的法律,不可避免地有戲劇性和儀式性的特點。
這一切,從民俗的角度講當然無可厚非,并且符合一般比較原始的民族的發展過程。而此時,基督教漸漸滲透入了原始部落的生活。東方,至少是中國,將復仇的權力收歸國家,從而將自力救濟為公力救濟所取代。而當復仇開始呈現出弊端但國家還沒有相當的力量去司法,那時,總要有個東西進去干涉。而且,在小國林立的歐洲,由教會進入的另外一個優點,是宗教沒有國籍。宗教無需用軍隊征服一個國家然后再推行它的法律。甚至,宗教若推行它的法律,都無需統一的國家存在。它不是世俗權力,但可以同世俗權力共存。第三,宗教可以進去干涉,不是因為人們特別地喜歡它,而是因為它同神明裁判是聯系的:教會不否認神的存在,只是主張人們去信奉上帝。它不反對血親復仇,只是提出一種可以讓靈魂更好地得到上帝的寬恕的方法。“它只是提出一種選擇,一種更高的理想”。最后,宗教在一開始并非是對王權進行挑戰的。——實際上,那時很難說有多少王權存在。相反,是宗教給了國王作為帝國的宗教首領的權力,讓王權超出了對部落和家庭的忠誠。當時,即使是教會,也支持國王作為宗教首領的地位。
從概念上講,民俗法的基礎概念,是名譽和命運;教會法,懺悔和寬恕。——6世紀到10世紀。民俗法服從于對親屬,領主和王室的忠誠,并且與在命運主宰的宇宙中為榮譽而應用斗爭交織在一起。基督教向這一切的神圣性挑戰,但并不完全否定它們的神圣性,而是在支持它們的同時,提出了一種更高的選擇。
兩把劍:教士管理神圣而玄奧的事務,而皇帝制定包括教會法在內的法律。
========================================= 本欄書評僅代表撰寫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