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和良知自由》
論中關村立法的創新性品格*
周旺生**
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①和著新世紀的鐘聲誕生了。她以其遵循知識經濟規律、抓住高新技術關鍵、從中關村實際出發、積極走向國際的嶄新風貌,為國內數十家科技園區的制度規制作出了典范;她關涉行政、民商、經濟、科技、教育、文化、社區、涉外、人事、執法和其他種種方面的事項,為中關村這一中國硅谷的法治環境全面奠定了基石;她還特別以其充分體現創新精神為鮮明特色,而載入北京立法以至整個當代中國立法的史冊。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的出現,是中國立法在跨越新舊世紀之交的時刻所閃現的一束尤為亮麗的光彩。
一、奠定法治新框架
中關村條例的創新性精神品格,首先突出地體現在她完整地構建了中關村法治環境的原則框架,特別是在國內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法無明文規定不為過”的原則。
在一定的空間范圍建成某一具有典范化意義的特別區域,以領導和標識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新潮流、新方向,已是當今世界一些國家或地區屢試屢驗的顯著經驗。在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走向現代化的歷史行程中,這個經驗先是在深圳,繼而在浦東,如今又在中關村,得以推展并迅速取得成效。但是人們不應忘記,各國園區獲取成功的一個殊為重要的條件,在于它們都有與園區的生存、發展和運行需要相適應的良好的法治環境。美國的、德國的、日本的、韓國的、新加坡的、臺灣地區的此類園區,莫不如是。中關村園區如欲成為新世紀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制高點,也必須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用以規制園區市場秩序,確認園區各相關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職權和職責并保障其得以有效實現,引導園區建設和發展遵循合法健康的方向運行并與國際主潮相吻合。鑒于國情,中關村難以像美國硅谷那樣依靠自然生長、司法判決、議會立法、政府規制等多種形式形成自己的法治環境,而需要首先和主要通過立法機關的立法和政府的規制這樣的方式,例如像德國、日本、新加坡以至于臺灣地區的方式,來自覺形成自己的法治環境。這就一方面決定了中關村條例對于中關村法治環境建設的不可替代的重要價值,另一方面也決定了這個條例應當把構建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框架作為自己的重大任務。
中關村條例在實現這一價值方面作出了努力,在構建這一良好的法治框架方面作出了有益也有效的制度創新。
作為中關村法治環境的基礎,中關村條例對中關村園區的法治原則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個法治原則由三個要素合成。根據條例第 7條規定:其一,中關村園區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其二,組織和個人在中關村園區投資的資產、收益等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實施其他侵害行為。其三,組織和個人在中關村園區可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文禁止的活動,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違法社會公德的行為除外。
這三要素中,第一個要素強調中關村園區所有主體都一無例外地應當守法,中關村不存在可以超越法的規制的個人和組織。這里的守法,一指做法所要求做的事,履行法所規定的作為義務或職責;二指不做法所禁止做的事,履行法所規定的不作為義務或職責。第二個要素強調所有主體在中關村園區的合法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都一無例外地受法的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對他人(包括組織)的合法權益實施侵害行為。這是權利保障條款。鑒于本條例是調整中關村園區的條例,與園區的性質相適應,權利保障首先和主要的是強調財產權利的保障。第三個要素強調中關村園區實行“法無明文規定不為過”原則。這個原則的主導面是申明組織和個人在中關村園區可以做法無明文禁止的事,這是權利規定。輔助面是但書強調的有損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違反社會公德的事不能做,這是附帶義務。輔助面與主導面的結合,表明中關村園區實行的“法無明文不為過”原則,不是無條件、無限制的原則,實行這一原則,絕不意味著可以為所欲為。
中關村條例確立的法治三要素原則,構成了中關村園區法治原則的整體框架。這三個要素也是一般法治原則的基本要素在中關村條例中的具體表現。以法的形式載明法治原則這三個要素,迄今已有二百年,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所產生的許多憲法性法律便已確定包含這三個要素的法治原則。這是資產階級的法治戰勝和取代封建專制的勝利成果。以后由這三個要素構成的法治原則為各法治國所普遍采行。在中國,法治原則的前兩個要素在現行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中有程度不同的表現;第三個要素在中關村條例出臺之前哪憲法、法律、法規中則迄無體現。而這一要素恰恰是法治原則諸要素中尤為關鍵的一個要素。
對法治發達國家而言,中關村條例關于法治原則三要素的規定,已不屬于創設新的制度。對正在走向法治的中國而言,集中、系統地規定法治原則的基本要素,使法治原則在中國立法規制中不僅得以明確化,而且第一次得以系統化,這便是創設新的制度。特別是條例第七條第三款所規定的第三個要素,亦即“法無明文不為過”的原則,在國內立法中是全新的制度建置,也是中關村法治原則整體結構中的核心原則。
在中國舊有文化傳統和實際生活中,所奉行和所實際存在的原則,通常是沒有法的根據便不能做或不準做。這一點恰好同不是法所禁止的事則可以做的法治文化形成鮮明的反差。如果中關村仍然堅持過去的傳統和實踐,無疑會嚴重障礙中關村科技園區的迅速發展。中關村科技園區如若成為世界一流園區,中關村園區的市場主體,就必須以充滿創新的精神投入火熱的中關村知識市場經濟的活動中去。而火熱的知識市場經濟的創新活動,不是法的規定所能窮盡的,也不必由法的規定來窮盡。如果要求園區市場主體在中關村所從事的各項活動,都必須有法的根據,既超出了法的作用限度或作用范圍,又必然扼殺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因而也就必然扼殺中關村園區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所以,中關村條例關于法無明文禁止且不損害有關利益的事都可以做的規定,在中關村園區,在整個中國,不僅是創新,而且是革命,它的意義是現實的,也是深遠的;它的意味是現實的,也是無窮的。
二、規制法定新秩序
中關村園區作為智力高度密集的知識經濟區域,高新技術的進步和發展狀況無疑關涉中關村的命運。但是,建設和發展中關村,更重要的往往首先還是制度問題。有學者強調:制度重于技術,推動技術發展的主要力量是有利于創新的制度安排,而不是技術自身的演進。②
中關村園區條例的創新性精神品格,更是鮮明地體現在,她將促進創新、保障創新、服務創新作為制度建置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系統、集中、深入地以具體的制度創新反映這一基本原則,并且直接設置了一系列嶄新的法律制度,為中關村園區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奠定了制度基礎。有了這個制度基礎,在中關村園區出現與一流園區的要求相適應的新秩序,便可以計日等待。
翻開中關村園區條例,首先印入人們眼簾的立法規定,是條例將促進創新、保障創新、服務創新作為中關村園區制度建置的基本原則。一方面條例將中關村園區定位為國家科技創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輻射、高新技術產業化以及創新人才培養的基地(第4條)。另一方面條例規定中關村園區建設和發展的主要任務之一,是以科技創新為基礎、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第5條)。又一方面條例將園區重點發展方向與科技創新聯系起來,規定園區重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產業(第6條)。再一方面條例還特別將政府為創新服務確定為政府的一個基本職責,明確規定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為組織和個人在中關村園區從事創新、創業活動提供服務,建設有利于創新、創業的良好環境(第8條)。
接著,人們可以深切地感受到,條例字里行間總是充溢著支持創新的濃郁氣息。條例在堅持促進創新、保障創新、服務創新的基本原則的基礎上,系統、集中、深入地作出了一系列支持創新的制度性設置。諸如:
其一,條例支持舉辦技術創新企業或機構,支持研究開發技術創新項目,支持從事創新活動并對有關創新活動的形式和資金支持事項的制度設置予以明示。條例規定: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聯合創辦從事技術創新的企業和機構,或者聯合從事技術創新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政府對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活動,可以給予資金支持。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的科:研選題與企業技術創新相結合(第13條)。
其二,條例支持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中關村園區的創新、創業活動,并對他們離崗、兼職或休學創新的歸路予以保障。中關村園區尤為突出的一個特點,是人才資源、智力資源在國內處于最優越的地位。揚中關村之長,把中關村園區建設和發展成為世界一流園區,需要特別注意從制度上形成有利于開掘和發揮這些資源作用的環境。條例適應了中關村園區的這一特點、優點及其對制度的需求。條例規定: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老師和科研人員可以離崗或者兼職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創新、創業,凡離崗創業的,經所在單位與本人以合同約定,在約定期限內可以保留其在原單位的人事關系,并可以回原單位重新競爭上崗。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學生可以在中關村園區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在企業從事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需要保留學籍的,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保留一定期限的學籍;保留學籍的期限,由所在學;蛘呖蒲袡C構與學生以合同約定(第 15條)。
其三,條例支持興辦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為創新活動服務,并給予這些中介服務機構以一定的優惠。中關村園區的建設和發展,沒有有效的中介服務機制是不可能的。條例規定:中關村科技園區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中介服務體系,為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的創新、創業活動提供中介服務。境內外具有執業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可以依法在中關村園區開展業務。符合執業資格條件的境內外組織和個人,可以在中關村園區依法設立各類中介服務機構(第16條)。條例還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在中關村園區興辦大學科技園、創業園、創業服務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綜合孵化器或者各類專業孵化器,為在孵企業提供創業服務。經認定的孵化器,可以享受本市規定的優惠政策(第18條)。
特別值得注意和看重的,是條例在制度創新方面設置了諸多嶄新的或富有創新意味的新的法律制度。這是條例尤為難能可貴之處。條例設置的這些新制度,不僅對中關村園區的建設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對各地園區的法治環境乃至國家的法治建設都可以有重要啟示或參考價值。
中關村條例第一次在國內立法中確立了關于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占注冊資本比例的新制度。按照條例的規定,在中關村科技園區,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占企業注冊資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資各方協商約定,但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辦理(第11條)。這一制度的建置,借鑒了國外、境外立法尤其是它們的園區立法經驗,沖破了高新技術成果在知識市場經濟運行中每每遇到的束縛,對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知識經濟的有效發展,顯然有直接的意義。
中關村條例第一次在國內立法中確立了市場主體可以實行股份期權和智力要素參與分配的新制度。條例規定:中關村園區的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可以實行股份期權、利潤分享、年薪制和技術、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制度(第12條)。這一制度的確立,是對國外經驗的借鑒,也是對國內市場經濟實踐經驗的總結和法律升華。實行這一制度,對發揮市場主體的主動性、積極性和責任心,促進知識市場經濟的發展,無疑會有積極的推動和刺激作用。
中關村條例第一次在國內立法中比較完整地確立了反卡特爾行為和濫用經濟力行為的新制度。按照條例規定,在中關村園區:其一,市場主體不得以串通定價、劃分市場、限制產量以及其他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正當的商業競爭。其二,市場主體不得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將自己設定的商業條件強加于其他市場主體,也不得利用自己的市場壟斷地位或者設置壟斷地位,排斥或者限制其他市場主體的經營和正當的商業競爭。,其三,市場主體未經約定,不得限制交易對方的再交易行為。其四,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制止壟斷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正當的商業競爭(第20—23條)。通過這些規定,條例從多方面確立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制度。
中關村條例第一次在國內立法中確立了風險投資可以采取有限合伙的新制度。條例規定,在中關村園區,風險投資機構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組成。投資人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資金管理者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分配關系、經營管理權限以及其他權利義務關系由合伙人在合同中約定。有限合伙的所得稅由合伙人分別繳納。屬于自然人的合伙人,其投資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屬于法人的合伙人,其投資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25條)。
中關村條例還在國內立法中第一次設專章對政府行為規范作出系統規定,第一次設置了政府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責任。條例還規定:境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可以與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在中關村園區興辦合資、合作的高新技術企業;中關村園區具備進出口經營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及其他生產企業和科研機構,依法向外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可以從事自營進出口活動;禁止在中關村園區生產、復制、銷售盜版的軟件和電子出版物,禁止國家機關、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使用盜版的軟件和電子出版物;實現有線電視網、電信網、計算機網的融合,建設高速、寬帶多媒體信息傳輸網絡;這些規定所設置的制度,也都是第一次出現在國內立法之中。此外,中關村條例在關于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離崗、兼職或休學從事創新、創業活動的規定方面,在關于企業孵化器的規定方面,也或是第一次在國內立法中作出創新性規定,或是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在國內立法中作出創新性規定。所有這些創新性規定,都是以立法的形式,規制了中關村的法定新秩序。
三、蘊含立法新理念
立法實踐總是自覺不自覺地與立法理念相伴相隨。要么是立法者自覺地以一定的立法理念指導著自己的立法,要么是立法者被動地受一定的立法理念的影響從事立法。而作為立法成果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等,也自然地蘊含著折射著某種或某些立法理念。這些理念如若是先進的,與其相伴隨的立法實踐以及作為立法實踐產物的法律、法規、規章,由于沐浴著這些先進的立法理念,通常便也是先進的。中關村園區條例所以能夠為中關村法治環境奠定富有創新性精神品格的基礎,所以能夠為中關村規制富有創新性的法治新秩序,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在于她是在許多新的先進的立法理念的熏陶之下產生的。閱讀中關村條例,我們可以感受到,她所蘊含的新的先進的立法理念,突出地表現在條例的制定者和他們所制定的條例,在一系列環節上,突破舊有的立法觀念和立法實踐的藩籬,而按照新的先進的立法理念設置中關村的法律制度、法律秩序。這些新的先進的立法理念,是中關村條例創新性精神品格的理論基礎和觀念淵源。
中關村條例的制定者,突破舊有觀念和實踐的束縛,在條例中充分體現以市場主體為主要執法者的新的理念,使條例得以準確地反映法治環境的底蘊和更好地適應市場經濟的規律性要求。
在法治環境之下,法一經公布實施,相關的個人和組織都應當遵守。它的規定針對誰,誰就要遵循它的規定;與誰相關,誰就是執法主體。誰違反了法的規定、侵害了誰的合法權益,被侵害者就可以訴諸法律,要求司法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依法追究侵害者的責任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只是在誰違反了法的規定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時,有關社會主體或國家機關就不僅有權利而且有責任依法追究侵害者的責任,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在法治國家,主要的、大量的執法者,不是專門設置的執法主體,而是利益相關的個人和組織。另一方面,在市場經濟環境之下,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法律、法規、規章,主要的任務就是以法的形式,在市場主體之間實行與市場經濟要求相適應的權利資源的配置,它們的實行,更是主要依靠市場主體自己的遵守和執行,專門的國家機關實際上只應當是輔助性的執法者。
但是,在中國,長期來一直存在著一種觀念,認為一個法如要獲得有效實施,就需要有一個專門的執法機關或執法主體,沒有專門的執法主體,法就不能貫徹實行。這種觀念在實踐中也有很大影響,實踐中往往在立法的同時,也謀劃著、孕育著相應的執法主體。人們衡量一個法能否有效實施,也看有沒有執法主體,或是看執法主體的狀況。這種情況,實際上是把法的貫徹執行僅僅看成了或主要看成了一種政府行為,不理解法的實行主體,更主要的是與法相關的各種社會主體。這是落后的理念,是人治的一種表現。因為在人治環境下,法的貫徹實行,便是官府的事情,而不是全社會的事情。在中關村立法的過程中和中關村條例公布實施后,很多人也提出條例的執法主體問題,對條例沒有專門的執法主體保證其實施而深表疑慮。
然而,此次中關村條例的制定,立法者摒棄了這種落后韻觀念;確立了以市場主體為主要的執法主體的新的理念,不再強調設置專門的執法主體。條例的許多規定,都體現出這種新的理念。條例第 11條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占企業注冊資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資各方協商約定”的規定,第14條關于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參加人可以自行實施轉化并根據與本單位的協議享有約定的權益的規定,第15條關于離崗、兼職的創新、創業人員可以與原單位以合同約定保留其與原單位的人事關系的規定,關于在讀學生創新、創業者保留學籍的期限由學;蚩蒲袡C構與學生以合同約定的規定,第22條關于市場主體未經依法約定不得限制交易對方的再交易行為的規定,第25條關于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以約定他們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第26條關于風險投資機構的注冊資本可以按照出資人的約定分期到位的規定,還有第33條關于人才引進、第42條和43條關于競業限制、第44條關于保守商業秘密等等的規定中有關“約定”的規定,都意味著確定了這些方方面面的市場主體,可以通過“約定”亦即合同的形式,實行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這就無異于確定了這些市場主體的執法主體的地位,從制度上使市場主體成為主要的執法主體。在此基礎上,條例以專章對各種違反條例的行為的具體法律責任作出一無遺漏的規定,而追究責任的主體則分別是市場主體、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這就形成了一個以市場主體為主要執法主體的新的執法體系。這是條例先進理念的一個成功的果實,是對既有執法體制的一種有效的變革。
中關村條例的制定者,突破舊有觀念和實踐的束縛,在條例中充分體現政府服務市場和市場主體的新的理念,使條例所理順的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能夠更好地適應市場經濟的規律性要求。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應當是政府為市場和市場主體服務、保障市場健康運行的關系。這一理念現已不難為人們所普遍認同。但是,以制度形式體現這一理念,在國內立法中尚屬鮮見。中關村條例在這一方面,則作出了典范性的努力。條例沒有采用國內同類立法通常采用的“管理條例”名稱,也沒有采取國內同類立法一般主要是規定政府如何管理市場和市場主體的范式,而是以政府應當服務市場和市場主體的新的理念為指導,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其中不少規定在國內立法中屬于首創。
確定政府應當服務市場和市場主體是處理政府與市場關系的基本原則和宗旨,這是條例體現這一新的理念的一個前提性環節。前述條例關于北京市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為組織和個人在中關村園區從事創新、創業活動提供服務,和建設有利于創新、創業的良好環境的規定,便是這一理念的一個具體體現。這一規定,為政府服務中關村市場和市場主體,提出了總任務、指明了總方向。
設置政府應當服務市場和市場主體的一系列具體制度,是條例體現這一新的理念的一個基礎性環節。一是設置資金支持制度。條例規定,政府對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活動,可以給予資金支持 (第13條)。市政府設立中關村園區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資金,通過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或采用貸款貼息方式,支持園區規模化生產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的發展(第29條)。二是設置制止壟斷制度。條例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制止壟斷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不得利用行政權力限制正當的商業競爭(第23條)。三是設置規劃保障制度。條例要求北京市政府應當按照北京城市總體規劃,根據中關村園區發展需要和各園的實際情況,統一規劃園區的建設和發展(第46條)。四是設置環境保障制度。條例規定,市、區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對中關村園區的道路、市容環境、社會治安和垃圾、污水、噪聲以及其他危害環境的因素進行治理(第47條)。五是設置土地資源出讓制度。條例規定,中關村園區的土地一級開發,應當服從中關村園區建設的統一規劃。政府對其壟斷的土地資源向社會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依法采取招投標或拍賣的方式實施(第48條)。六是設置統計服務制度。條例規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有關中關村園區的統計指標體系和方法,應當適合中關村園區特點,符合國際慣例(第53條)。這些規定,從中關村實際需要出發,為政府服務中關村市場和市場主體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和設定了具體的路徑,有了這些具體制度,政府服務中關村市場和市場主體的理念,就有了得以實現的實實在在的制度基礎。
特別是,條例以專章共8條的規模和篇幅,集中系統地設定了“政府行為規范”制度,又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政府的行政違法包括行政不作為作出了追求法律責任的制度設定。這就使政府服務市場和市場主體的理念的實行,有了強力保障。
中關村條例的制定者,突破舊有觀念和實踐的束縛,還特別體現在他們在條例中貫徹實行了“法無明文規定不為過”、“不觸及上位立法不為違法”的新的理念,使中關村市場主體可以放開手腳運作市場
經濟,使條例在立法者的職權范圍之內得以作出了下文將要分析闡述的種種制度性創新。
四、展現時代新精神
立法的創新精神,更深刻也是更實在的淵源,自當是作為它的背景的一定的時代精神。立法要體現要追求創新性精神品格,更深刻也是更實在的表現,也在于它首先應當鮮明地體現在它能夠代表和反映時代的先進精神。因為這種時代的先進精神,本身就是富有創新性的精神,或至少也是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包涵著富有創新性的精神。回看歷史不難發現,歷史上每一大的時代或每一重要歷史時期所產生的著名立法,例如羅馬法、中國唐律、美國憲法、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莫不是各當其時地反映著時代的或歷史的先進精神。中關村立法亦是如此!吨嘘P村科技園區條例)作為一部充滿創新精神的立法,她的創新精神,也特別表現在她鮮明地體現了我們這個時代的先進精神——知識市場經濟的精神。
我們的時代,是正在走向知識經濟的時代。這一點不僅已是事實,而且也已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應當看到,社會經濟形態經歷了農業經濟、工業經濟兩個階段,現在正朝著知識經濟形態轉化。從現在起到未來的很長一段時間里,知識經濟將代表著人類經濟發展的先進方向。誰抓住了知識經濟,誰就會在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過程中占據有利的、主導的地位,誰就會形成有力的經濟競爭以至國力競爭的力量。就中關村而言,這更是一個突出的知識經濟區域。有研究報告載明:中關村是全國智力資源最為密集的地區,其智力密集程度在世界亦屬罕見。中關村地區有以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為代表的各級各類高等學校68所,在校學生30萬人,有以中科院研究院所為代表的各級各類科研機構213家,兩院院士人數占全國院士總數的
36%,每年產生輻射全國的高水平科研成果數千項。目前中關村地區高新技術企業已達4000多家。③針對這樣一個智力高度密集的區域立法,尤其是制定關于這個智力高度密集區域的一個綜合性的、相當于這個區域的基本法的條例,很顯然應當突出知識經濟這個重大的主題。
起草和制定中關村條例的過程中,在如何認識中關村的根本問題這一點上,曾經有過種種見解,最終占據主導地位并在中關村條例中得以充分體現的見解,是主張將中關村科技園區的根本特點和根本問題用“知識經濟”來概括。中關村園區的根本問題不僅是科技問題,而且更主要的還是知識市場經濟問題,準確地說,中關村園區是以高新技術為核心的知識經濟園區。從實際情況看,這樣定位,園區的建設和發展才是名副其實的,園區的性質與實際情況才是相符的。④這種認識和定位占據主導地位,使得中關村條例最終沒有流于以一個科技法規或一個經濟法規來表現,而是用一個以新經濟和高科技為基礎并旁涉教育、文化、社區、行政以及其他眾多方面的綜合性法規來表現。這就切中了要害,就使中關村條例所設置的法律制度成為能夠反映和預示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先進方向的先進制度。因而中關村條例也就體現了時代或歷史的先進精神。
中關村條例以體現知識經濟的規律性需求為顯著特征,而使自身成為極具創新精神的一個法規,這一點人們在條例全文的字里行間,隨處都可以獲得明晰的印象。特別是條例關于園區的性質、園區的建設和發展原則、園區的重點發展領域的定位,更是從整體上系統、集中、深入地反映了這種精神,因而為條例其他內容體現以時代或歷史精神為標志的創新精神,奠定了基礎。
中關村園區是一個什么性質的區域?這是一個在深層次上關涉中關村園區是否屬于和在多大程度上屆于知識經濟區域的問題。中關村條例第四條對此專門予以定位:“中關村科技園區是推動科教興國戰略、發展市場經濟的綜合改革試驗區;是國家科技創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輻射、高新技術產業化以及創新人才培養的基地!痹谶@里,“推動科教興國戰略和發展市場經濟的綜合改革試驗區”的定位,是從根本上保證中關村能夠成為反映知識經濟需求的特別區域的一個基礎性條件。中關村盡管是智力特別密集的地區,但她究竟是中國這個亟須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國家的一個區域,她不能不把自己反映知識經濟需求的努力同國家實施的科教興國全局戰略連接起來;中關村園區建設無論有怎樣的特殊性,它仍然屬于市場經濟建設的范疇,她的知識經濟建設不能不納入市場經濟這一大局之中!皣铱萍紕撔率痉、科技成果孵化和輻射、高新技術產業化以及創新人才培養的基地”的定位,則直接宣示了中關村園區是一個知識經濟的專門區域,因為科技創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輻射、高新技術產業化以及創新人才培養這幾個方面的基地,都是知識經濟得以孕育和發展的關鍵性硬環境,也是知識經濟本身的重要標識。
按照中關村條例的規定,中關村園區建設和發展的原則在于,以科技創新為基礎,將中關村地區密集的智力資源轉化為以市場為導向的科技成果,通過孵化創新和規;a經營,向全市和全國輻射,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中關村園區發展重點在于高新技術產業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產業。這些規定以及前述其他規定,都體現著知識市場經濟的制度需求。它們的有效實施,必將迎來中關村科技園區知識經濟蓬勃生長的繁盛時期的來臨。
* 本文所論中關村立法,系指作為中關村法治環境前提和基礎的《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如所周知,中關村科技園區正在成為愈發引入矚目的區域,它繼深圳在20世紀80年代吹開改革序幕、浦東在90年代扮演開風氣之先角色之后,在新世紀來臨之際擔當起領導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新潮流的重任。為要擔此重任,便須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在中國國情之下,首先要有一個綜合性立法——其表現形式則是《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而這個條例如要成為良法,則應當具備一種良好的品格,亦即創新精神。每一種立法都包涵一定的精神品格,這種精神品格如若是先進的,它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便在于追求和反映創新精神。判斷一種立法先進與否或先進的程度如何,一個重要的標準,便是看其是否具有創新性、具有怎樣的創新性。研讀條例,人們可以發現,條例正是這樣一部充滿創新性精神品格的難得先進的法規。
**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① 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草案)由北京市政府法制辦牽頭,會同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教科委、法工委、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和北京市科委,聘請北京大學、人民大學有關專家,共同起草。2000年10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一審通過條例(草案)后,于翌日全文刊登于《北京日報》,向社會廣泛征集意見。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二審通過條例(草案),產生了作為北京市地方性法規的《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條例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作者受聘擔任條例起草的首席專家,并擔任起草小組副組長,全程深度參與了條例的起草工作。
② 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1999年5月20日在北京高技術產業國際周資本市場論壇上的演講即持這一觀點。他的這篇演講后來以《制度重于技術》為題發表,參見錢潁一、蕭夢(主編):《走出誤區:經濟學家論說硅谷模式》,中國經濟出版社2000年,第195—196頁。
③ 見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管理委員會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研究報告1999>第6頁。但報告中所說的4000多家高新技術企業,現已達到5000多家。
④ 知識經濟的概念可以包涵科技的內涵,而科技的概念與知識經濟的概念雖然有相當大的重合,卻不能包容知識經濟的概念。如果將中關村園區的根本問題僅僅定位為,科技問題,就既不能完整全面地反映中關村園區的實際情況,也不利于這些不能被包容的要素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