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賄賂的界定一一《現代刑事法研究(第2卷)》
——齊文遠|夏勇
筆者認為性賄賂入罪實有必要性,下面將從理論上論證性賄賂
入罪的可能性。刑法學界,對性服務能否屬于刑法所規定的賄賂范
疇仍有爭議。刑法規定賄賂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而理論中對
何謂“財物”眾說紛紜、無一定論。關于“財物”,學術界主要有
三種觀點:(1)"財物說",認為"財物"僅限于金錢和物品,是最狹義
的觀點。(2)"金錢估價說"又稱"財產性利益說",即在吸收前者的基
礎上,認為能夠估價的財產利益也能作為賄賂活動的內容。如設定
債權、免除債務、免費提供旅游食宿等。國家工作人員、公司、企業
以及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獲取財產性利益、為他人
謀取利益的行為與收受、索取財物的受賄行為并無本質上的不同。(3)
"欲求需要說",即在吸收前兩者的基礎上認為只要受賄人有需求,
任何利益或任何不正當利益都能成為賄賂活動的內容。該說是最廣義
上的觀點。根據此說,賄賂除包括財物和財產性利益以外,還應當包
括其他非財產性利益,如接受性賄賂服務、調動工作、安置就業等。
這些利益雖然不能直接量化,但是其本質上也起了收買職務行為的作
用。財物說是從法條得出的結論,但此說現在已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
不能很好地處理社會現實生活中以財物之外的利益進行賄賂的行為。
財產性利益說能比較好地處理社會中多數賄賂犯罪,可操作性強,便
于司法運作,同時此說兼顧了刑法解釋學上的問題,成為當下主流學
說。但是,財產性利益說還不足以完全解決司法中存在的形形色色的
賄賂犯罪。因此,筆者主張“欲求需要說”。
反對者認為"賄賂"一詞的本意即是財物而非其他,從而否定性賄賂。
但是我們應當看到,社會的發展,人們思想觀念的轉變,使很多詞語已
超出了他本來的含義,增加了新的意思。法律的生命力首先在于它的現
實性和適應性。文化傳統的承繼,固然是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應當予以
考慮的,但法律的根基是駐扎在現實的土壤中的,對特定文字的解釋并
非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時代的變遷而不斷演進的。擴展賄賂的外延,
使性賄賂行為進入刑法規制的范圍,這是現實發展到一定階段所提出的
客觀要求。況且我國早在《唐律疏義》中就已有超越“財物”的先例,
如卷二之“諸犯私罪”規定為“受請枉法之類者,謂受人囑請,曲發申
情,縱不得財,亦為枉法”。因此,將賄賂僅局限于財產,是與現實不符的。
編號:29985
書名:現代刑事法研究(第2卷)
作者:齊文遠|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