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公開對于可持續發展的價值體現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對于“自然一社會一經濟”這一復雜系統的可持續發展,具有其在程序上特殊的保障作用。公眾只有在充分知悉環境與能源等信息后,才能在分析后做出理性行為,調整自身行為,避免損失,并參與到保護環境、支持可持續發展的行動中來;公眾只有在充分知悉國家政策、社會狀況等信息后,才能做出理性判斷,科學地進行投資、建設等經濟活動,謀求私益和公益的雙贏;公眾只有在充分知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各種規范性文件后,才能更好地規范自身行為,進行有序活動,防止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公眾只有在充分知悉政府行政情況和過程后,才能夠監督其行政依法、高效、為民以及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
(一)信息公開有利于公民利益的維護和社會穩定
關于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研究在我國起步較晚,發展緩慢。直至2003年的sARs事件,信息公開制度的缺位一夜間令政府陷入尷尬,更讓人民付出了血的代價,并由此掀起了中國行政法學界以及全社會對于政府信息公開的思考。
SARs最早于2002年11月份出現,2003年年初廣東已經發現,但遲至2003年3月才得以公布。政府部門為了不引起社會恐慌,對相關信息予以封鎖,未及時向民眾公布真實、詳盡的信息,以至于民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無法作出正確預防,直接導致了疫情的擴散,而政府防疫信息共享不充分也在一定程度上貽誤了控制非典全國性大范圍傳播的時機。爾后,社會信息借由網絡、電話等傳播媒介開始無序蔓延,社會中以訛傳訛,流言四散,速度驚人。全國上下人心惶惶,社會整體防疫工作處于混亂之中,政府公信力急劇下降。在這一局面下,政府撤換了向公眾隱瞞真實情況的衛生部部長,確立了防疫信息公開制度,每日及時公布各地疫情并宣傳防治知識,同時公布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聯系方式,接受群眾舉報和監督。信息的公開有效遏制了各種猜測和謠言,增強了公民抵御SARS的信心,引導公民進行正確防范,有效減少了傳染危險。可見,政府信息對于公民利益的維護具有重要的影響。如,法國《環境法典》第110條規定:“人人有權獲取有關環境的各種信息,其中主要包括有關可能對環境造成危害的危險物質以及危險行為的信息。”這種規定正是基于這一重要性認識而作出的規定。
信息公開對于公民利益的維護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作用。這一重要性不僅體現在SARS這樣的特殊狀況下,也同樣體現于公民的日常生活、生產、經營、市場競爭等各種活動中。政府信息是一種資源,公民依據這些信息資源,可以有效地規避風險、維護利益,政府在信息公開方面的不作為則會使公眾在生產、生活、經營及市場競爭等活動中無法依據信息作出正確判斷,以至于處于不利地位。
(二)信息公開有利于引導公民行為,促進人與自然的整體和諧
人具有社會性,不能孤立地存在。人類通過各種實踐活動與外界進行物質、能量與信息的交換。人類不僅享有在適宜環境中生存的權利,還具有保護自然環境的不可推卸的義務。政府信息公開對于人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人們在獲取政府信息后,可以更科學地指導自身行為,協調好人與人之間、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人與國家之間、人與社會之間、人與自然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使自身的發展、后代人的發展、國家的發展、社會的發展、自然的發展都處于良好的秩序中,真正貫徹可持續發展。在主動意義上,只有充分的信息公開,公眾才能在充分了解所處環境的前提下進行有利于自然環境的活動,企業才有可能在意識到環境狀況的前提下采取更加清潔高效的生態化生產方式。而在被動意義上,以企業為例,政府公開相關環保和可持續發展信息,可以使企業處于政府與公眾的監督下,迫使企業由被動治理污染變為主動采取清潔生產方式,降低環境管理成本。
(三)信息公開有利于市場經濟的規范、有序發展
在當今信息時代,政府信息公開是現代市場經濟規范、有序發展的重要條件和必備要素。現代市場經濟以自由競爭為主,自由競爭在帶來效率提高的同時,也會因其信息不對稱和缺乏規范而引發市場的無序和資源浪費。根據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三位獲得者阿克爾洛夫、史賓斯、斯蒂格利茨在信息經濟學上的研究成果,當市場處于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市場的運作可能是無效率的,市場選擇的結果是“劣幣驅逐良幣”。①因而,市場經濟的健康運作需要政府的適當干預。政府信息公開即是政府適度干預市場的形式之一。首先,政府信息公開可以在宏觀上對市場參與主體的行為產生指引與導向作用,避免盲目投資,減少資源浪費。其次,政府信息公開可以對市場參與主體起到監督和規范的作用,促使其公平競爭、誠實信用以及忠實履行法律義務。如政府對企業進行誠信等級評價并予以公開。
(四)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效率的基本含義是從一個給定的投入量中獲得最大的產出,即以最小的資源消耗取得同樣多的效果,或以同樣的資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②政府信息公開是政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措施。
首先,政府公開相關行政信息,行政透明度增強,有利于監督政府行為。信息公開將政府行為暴露在陽光下,接受公民、社會團體等多元主體的監督,促使其減少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行為,有效利用行政資源,提高行政效率。《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第三章的“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實施”部分內容認為,應“建立健全與可持續發展有關法律實施執行的監督體制:(a)進一步加強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功能,執法部門要定期向人民代表大會匯報執法情況;(b)完善政協的執法監督程序,政協委員隨時可以對執法情況提出質詢;(c)建立對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執法情況的考核制度,并把考核結果作為其工作人員的升級、降級、處罰等的重要依據;(d)建立健全公眾和社會團體的監督機制,尤其要建立公眾參與對違法行為處理過程的制度,公眾和社會團體有權對執法提出建議;‘(e)擴大新聞監督作用,對違法行為及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現象公開曝光;(f)鼓勵各級執法機構和社會團體及研究機構對與可持續發展有關法律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建立有效的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實施的信息網絡”。這些監督都以政府信息公開為前提。
其次,政府信息公開可以使政府行政得到公民的參與和幫助,使行政決策更為科學,行政行為更具效率。可持續發展不僅是政府的職責,更需要公眾的參與,而參與的前提是公眾對相關政府信息的知情。例如,環保部門對于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進行公告,公民在獲得這一政府信息后,就可以協助環保部門對其進行監督,對其違法行為予以舉報。對此,《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第三章的“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實施”部分,作出了如下闡述:“擴大公眾和社會團體在與可持續發展有關法律實施中的作用:(a)完善信訪、舉報制度,擴大質詢制度在與可持續發展有關法律法規實施中的作用,切實保證為有法律理由的個人、團體和組織,提供可靠的參與渠道,保衛自身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b)擴大律師在可持續發展領域的作用,推動可持續發展領域專業律師隊伍的培訓和建設,通過律師的法律服務促進與可持續發展有關法律的施行。”
最后,政府信息公開有利于增進政府部門的協調性與信息交流的及時性,提高行政效率。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是一種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型構造體系,面對任何一項行政任務或事項,行政主體基本局限于本系統的“上傳下達”和本部門的“循規蹈矩”,缺少部門間的交流合作與信息溝通,這與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嚴重背離。因此,必須改變傳統“自閉式”觀念,樹立一種綜合決策和協調管理的觀念。由此,應“改革體制,建立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綜合決策機制;調整現有政府部門的職能,加強部門間的廣泛協商和合作,建立協調的管理運行機制和反饋機制,使各部門之間采取協調一致的行動,必要時建立新的組織協調機構,以保證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的順利實現”(《中國21世紀議程》)。以液氯泄漏事故為例,事故發生后,各部門應在信息公開的前提下共同協作。武警、消防等部門在有關專家的指導下處置污染源;環保部門對受災區內的各項環境指標進行檢測,及時通知并疏散民眾;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對受污染環境進行消毒;民政局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涉及危險化學品監管的10個部門,包括安全生產監管、公安、質量技監、環保、鐵路、民航、交通、衛生、工商、農業、郵政等,組成一個龐大的信息系統,系統內部的協調與溝通是減少、防止環境污染事故最好的辦法。
摘自:楊解君著《可持續發展與行政法關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