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罰方法及適用模式比較
刑罰的控制模式是以監禁刑為中心還是以非監禁刑(社區矯正)為中心,可以反映一個國家在刑罰運作中的文明程度。但是能否擴大社區矯正的另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就是犯罪圈的設定和調整,即國家通過刑事立法確定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或者說是犯罪門檻的設定。一個國家對犯罪圈大小設定的適當與否,對于有效治理犯罪,堅持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這一問題是我國長期忽視但又不容回避的重要問題。
(一)美國刑罰方法及適用模式的發展
美國的刑罰方法及適用模式的發展根據前面章節的探究,可以歸納為從野蠻到文明的三個發展階段:
1.以死刑、肉刑等身體刑為主的階段
在這一階段幾乎沒有監禁刑。美國在殖民地時期,比較廣泛地適用死刑、肉刑和流放刑,也包括財產刑。死刑有活埋、剝皮、讓野獸撕咬、四馬分肢、取出內臟、火燒、油烹、亂石砸死、淹死、刺死等;肉刑有鞭打、烙印、傷殘肢體,還有恥辱刑如頸手枷示眾及罰款等,沒有現代意義上的監獄,看守所主要是關押等待審判的刑事被告或不能償還債務的人。刑罰的量相對較重,刑事的裁決與刑罰的適用基本上是對應的。
2.以監禁刑為主的階段
美國在1776年獨立戰爭后,根據《獨立宣言》的精神,力求排除刑罰中野蠻的單純注重報復、威懾的懲罰方式,開始轉為關注對罪犯的改造,罪犯在監獄中服刑逐步成為主要的刑罰適用和執行方式。當時具有代表性的監禁形式有美國賓西伐尼亞州的“獨居制”(從1828年始)和紐約州奧本的“沉默制”(從1831年始)。監禁制度迅速遍及全國。隨后逐步開始了社區矯正的嘗試,1841年在波士頓開始了緩刑的嘗試,到1930年發展到美國聯邦及36個州。1876年在紐約的埃米瑞教養院試行假釋,到1930年發展到全國的44個州,一半以上的犯人是通過假釋出獄。這一階段的刑罰量相對輕緩,刑罰的具體運用和刑罰的適用模式逐漸向在社區執行的方向發展。
3.以非監禁刑(社區矯正)為主的階段
1954.年,美國監獄協會更名為矯正協會,標志著美國的刑罰適用模式不僅從形式上而且從理念上由以監禁刑為主進入以非監禁刑(社區矯正)為主的時代。鑒于社會的發展、犯罪日趨復雜化,刑罰的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而刑罰的總量進一步趨輕(不排除有時輕時重的變化),社區矯正模式成為刑罰控制的主導。經過曲折中的發展,近年來,在美國接受刑罰處罰的人群中,仍然有約有70%的罪犯是在社區中服刑。
美國的社區矯正的發展對世界各國起到了引領帶動的作用,并對相關國際性文件的制定起到了推動作用。據聯合國統計數字顯示:2000年,世界上主要發達國家的社區矯正對象(緩刑和假釋)在全部被判刑者中占有較高的比例:加拿大為80%,澳大利亞為80%,新加坡76%,法國72%,英國55%,日本46%;韓國46%,俄羅斯45%。①聯合國在擴大非監禁刑的適用方面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②1985年在意大利舉行的第七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上,通過了題為《減少監禁人數、監外教養辦法和罪犯的社會改造》的決議,呼吁國際社會重視和使用非監禁刑。1990年,聯合國在日本東京通過了《聯合國非監禁措施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即《東京規則》)。這一規則對非監禁措施的范圍、法律保障措施、刑事司法各個階段(審前、審訊和判決、判決后)的非監禁制裁措施、執行、工作人員、志愿人員和其他社區資源,以及對非監禁制裁措施的研究、規劃、政策制定與評價等問題,都作出了詳盡的規定,是一份綜合性的促進非監禁制裁措施發展和適用的重要文件。
1997年在津巴布韋卡多馬召開的非洲社區服務裁決的國際會議,通過了《卡多馬社區服務宣言》,指出“社區服務符合非洲處理罪犯和在社區范圍內治愈犯罪創傷的傳統。另外,社區服務是一個積極而又節省費用的措施,只要有可能就應該首先采用這種辦法而不判處徒刑”。并且制定了卡多馬社區服務宣言行動計劃。1998年在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舉行的第44次全體會議上通過了《開展國際合作,以求減少監獄人滿為患和促進替代性刑罰》的決議,這也是一份促進非監禁刑發展的重要文獻。2000年,在法國召開的第731次副部長委員會會議上,通過了《成員國部長委員會關于改進實施歐洲社區制裁和措施的規則的第(2000)22號建議》,建議強調了建立、實施和執行社區制裁措施的重要性,并且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來推動和加強歐洲的社區制裁和措施的發展和完善。在2002年聯合國大會第56屆會議關于執行《關于犯罪與司法:迎接21世紀挑戰的維也納宣言》的行動計劃的附件中指出:制定適當的非監禁辦法;在可能情況下考慮以非監禁措施取代監禁,就非監禁措施及其運作方式開展公性文件的制定起到了推動作用。據聯合國統計數字顯示:2000年,世界上主要發達國家的社區矯正對象(緩刑和假釋)在全部被判刑者中占有較高的比例:加拿大為80%,澳大利亞為80%,新加坡76%,法國72%,英國55%,日本46%;韓國46%,俄羅斯45%。①聯合國在擴大非監禁刑的適用方面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②1985年在意大利舉行的第七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上,通過了題為《減少監禁人數、監外教養辦法和罪犯的社會改造》的決議,呼吁國際社會重視和使用非監禁刑。1990年,聯合國在日本東京通過了《聯合國非監禁措施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即《東京規則》)。這一規則對非監禁措施的范圍、法律保障措施、刑事司法各個階段(審前、審訊和判決、判決后)的非監禁制裁措施、執行、工作人員、志愿人員和其他社區資源,以及對非監禁制裁措施的研究、規劃、政策制定與評價等問題,都作出了詳盡的規定,是一份綜合性的促進非監禁制裁措施發展和適用的重要文件。
1997年在津巴布韋卡多馬召開的非洲社區服務裁決的國際會議,通過了《卡多馬社區服務宣言》,指出“社區服務符合非洲處理罪犯和在社區范圍內治愈犯罪創傷的傳統。另外,社區服務是一個積極而又節省費用的措施,只要有可能就應該首先采用這種辦法而不判處徒刑”。并且制定了卡多馬社區服務宣言行動計劃。1998年在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舉行的第44次全體會議上通過了《開展國際合作,以求減少監獄人滿為患和促進替代性刑罰》的決議,這也是一份促進非監禁刑發展的重要文獻。2000年,在法國召開的第731次副部長委員會會議上,通過了《成員國部長委員會關于改進實施歐洲社區制裁和措施的規則的第(2000)22號建議》,建議強調了建立、實施和執行社區制裁措施的重要性,并且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來推動和加強歐洲的社區制裁和措施的發展和完善。在2002年聯合國大會第56屆會議關于執行《關于犯罪與司法:迎接21世紀挑戰的維也納宣言》的行動計劃的附件中指出:制定適當的非監禁辦法;在可能情況下考慮以非監禁措施取代監禁,就非監禁措施及其運作方式開展公但目前尚未在美國形成一個獨立的階段,而是與其第三階段存在著交叉和融合的關系,當然,恢復性司法的理念可使社區矯正的內涵更加豐富,使社區矯正的價值得以升華。
(二)我國刑罰方法及適用模式的發展
與美國相比,我國的刑罰控制模式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
1.以肉刑、死刑、流放刑為主的階段
第一階段是我國刑罰產生以后至1910年以前,刑罰方法以肉刑、死刑、流放刑為主。在西周時期就有墨、劓、臏、宮和大辟五刑。西漢初期有宮、刖(割腳趾)、劓、黥和死刑,死刑有夷三族、殊死、梟首、腰斬、棄市等。到隋朝,開始實行笞、杖、徒、流、死五刑,這種制度一直延續到清末。肉刑、死刑占有較大比重,徒刑是一種勞役刑,主要不是在監獄執行。這時統治階級最關心的是犯罪與刑罰,而不是國民的權利與義務。①在清末,當清政府派官員出席國際第八次監獄會議時,因我國法律的落后和殘酷,被受到擬在國際范圍內降為三等國的警告。這是因為當時世界各國的刑罰制度已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監禁刑在刑罰中已占據主導地位,而我國的刑罰制度和適用模式仍然以肉刑、死刑、流放刑為特色,刑罰的懲罰量是世界上最為嚴厲的國家之一。刑罰制度在世界上處于落后的地位。
2.以監禁刑為主的階段
第二階段是從1910年到現在,這時我國的刑罰控制模式是以監禁刑為主。1900年,由于時局“維艱”,改革勢在必行,清政府設立了修訂法律館,任命沈家本、伍廷芳為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認為刑罰制度是檢驗一個國家文明、野蠻、進步遲速的標志,為此,積極進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動,并聘請了日本法學博士參加了大清新刑律的起草。大清新刑律于1910年頒布,以罰金、拘留(2個月以下)、有期徒刑(2個月至15年)、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主刑代替了舊五刑,這時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拘留是中國刑法典上最早出現的現代意義上的監禁刑,罪犯在專門的監禁機關執行。在第二階段中,我國雖有政權的更替,但在刑罰適用和執行上基本上是以監禁刑為主(把監獄作為行刑的主要手段)。需要指出的是,在起草《大清新刑律》之時,鑒于世界上發達國家已較多采用緩刑、假釋制度,因此,在《大清新刑律》中也作出了緩刑、假釋(暫釋)的規定,1913年頒布了《假釋管理規則》。在1928年3月正式頒布的中華民國《刑法》中,分別在總則的第九章和第十章中又作出了緩刑和假釋的規定。在抗日戰爭時期的1943年,邊區人民政府曾創造了回村執行的刑罰方法,由群眾管制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解放戰爭時期的管制,主要針對罪惡程度尚不需要逮捕的反革命特務、反動黨團骨干分子、反動會道門頭子、堅持反動立場的地主分子和蔣偽軍政官吏等份子適用的制度。在195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國懲治貪污條例》中規定:管制還可以適用于罪行較輕的貪污罪、行賄罪、介紹賄賂罪、非國家工作人員侵吞、盜竊、詐騙和套取國家財務罪。這時的管制,兼有刑罰和行政處分的性質。1956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決的決定》的規定,取消了管制作為行政處罰方法的性質。新中國成立后,我們一直保留了緩刑假釋制度,1979年新中國的第一部刑法典又進一步規定了緩刑、假釋制度。但遺憾的是,緩刑、假釋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的范圍很小,1997年修訂的新刑法,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對假釋的適用有所限制。到2000年,我國的緩刑、假釋的適用率與監禁刑比例僅為16.7%,每年監獄的假釋率約為押犯的2%左右。①從1999年到2001年,全國法院僅對1.23%左右的罪犯判處管制。②可見,當我國的刑罰控制模式在世界潮流的推動下進入了以監禁刑為中心的階段,而世界的刑罰控制模式又已進入了已非監禁刑(社區矯正)為中心的新的階段。雖然在建國以后我國的勞動改造罪犯工作取得令人矚目的偉大成就,但它畢竟是限制在以監禁刑為中心的格局之中,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們仍然落后了一大步。
摘自:劉強著《美國社區矯正演變史研究-以犯罪刑罰控制為視角/刑事法學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