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晉法家與孟子
對于先秦法家,歷史上常見一種籠統地定義,稱之為“管商申韓”,或者至少也是將管商并列,如曹魏時代的劉邵所說的:“建法立制,富國強人(兵),是謂法家,管仲商鞅是也。”(《人物志·業流篇》)其實,整個先秦的法家也像先秦的儒家和道家一樣有很大的不同,儒家至少有“孔仁孟義”之別,道家至少有“老子重道德”與“莊子重逍遙”之異,法家之不同則至少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管、商或管、商申韓所處的時代不同,一是春秋五霸時期,一是戰國七雄時期,兩個時代中的法家人物相差約300年;第二,他們所處的地理位置不同,感受的文化和形成的精神品質不同,管(晏子)所處的齊國是在“天下”的中東部,是周開國天子重臣的封地,有太公和周公的遺風,法儒互補共同形成主流性質的齊魯文化,而戰國時代李悝、慎到、商鞅、申不害、韓非、李斯這些人仕君變法的楚、晉和秦都是中原的“邊緣”之地,習染夷狄之風日重,異化而與諸夏“禮樂”日遠,史有“秦穆公偏遠,不與中國會盟。楚成王初收荊蠻有之,夷狄自置。唯獨齊為中國會盟,而桓公能宣其德,故諸侯賓會”(《史記·齊太公世家》)謂;而秦與齊在文化禮俗上的差別也同樣,信陵君對魏王評論秦國說:“秦與戎翟同俗,有虎狼之心,貪戾好利無信,不識禮義德行。”(《史記·魏世家》)與秦比鄰的晉亦復如此,有“晉居深山,戎狄之與鄰,而遠于王室,”(《左傳》昭公十五年)異化于諸夏的“禮樂”之托辭。根據“禮辨夷夏”的“春秋大義”,這些地方的法家當屬與“兼重禮法”的齊法家不同的類型,屬于雜染于夷狄風氣的法家。第三,這些戰國時代的法家其“法治”理念偏于工具理性,而疏于對“法治”理念中應有的價值理性的闡揚,與春秋時代的齊法家有鮮明的對比。加之,晉國連貫“春秋五霸”與三家分晉后的“戰國七雄”,戰國時代的法家又多與三晉有歷史或法制思想方面的聯系,故以“三晉法家”特稱戰國時代的法家,以與春秋時代的齊法家作一比較。
與春秋時代的齊法家不同,戰國時代的法家所關心的重點已經從“尊王攘夷”以維護周天子“禮樂”制度轉向掃平諸侯、獨霸天下的權勢本位主義,所以,戰國時代以“三晉”為代表的法家完全走向了極端工具理性的法制傳統。“三晉法家”的開山人物應該是李悝(公元前455~前395)。在“三晉法家”系統中,他有三點值得特別提及:一、他是儒法互補的齊魯文化向“三晉法家”極端工具理性傳統轉化的關鍵人物。馮友蘭先生懷疑“李悝或李克這個人大概是從儒家分裂出來而成為法家的人。他的著作有一部分講儒家的道理,這就是《藝文志》所著錄的列為儒家的《李克》七篇。可是他的著作大部分講的是法家思想,這就是《藝文志》所著錄的,列入法家的《李子》三十二篇。”(《三松堂全集》,馮友蘭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八卷,第219頁。)張岱年先生也以“齊法家”與“三晉法家”區別先秦法家中的兩個大類,其立論根據也在于齊法家與魯儒家“和而不同”可以互補,而“三晉法家”排斥儒家、只在法家一個體系里“同而不和”(“齊法家與三晉法家的主要不同之點,是立論比較全面,即強調法制,也肯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避免了商韓忽視文教的缺點。”見于《張岱年全集》,河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八卷,第170頁。),分解成“法、術、勢”三類工具理性法家,其中的轉折性人物就是李悝。二、李悝輔佐魏文侯、武侯進行政治改革,在法制建設上有諸多開創性的貢獻。如他兼采各諸侯國已有的成文法制成《法經》,所謂“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晉書·刑法志》),名其為“經”者,意指囊括了當時刑法各方面的內容而成為一種“法典”。要是按照近代學者章太炎“著書定律為法家”(《檢論·原法》)的說法,李悝又該被稱為中國法家的“祖師爺’’了。三、與秦政制的關系。李悝編纂的《法經》后來被商鞅帶往秦國,秦律的精神和條款多是從《法經》脫胎而成。所以“三晉法家”與秦法家是有深厚淵源的。
李悝所編纂的《法經》現已不存,史家僅知桓譚的《新論》中有關于《法經》內容的簡述以及《晉書·刑法志》也有類似的記載。惜乎《新論》已亡佚,桓譚介紹《法經》的一條保留在明人董說的《七國考》之中,今人所討論的有關《法經》的內容主要參考的依據就是《七國考》。其他與變法和“法治”相關的思想也散見于《史記》、《漢書》和《說苑》等著作中。
在魏所施行的變法中,李悝確立了一條基本的政治和法律原則,即“為國之道,食有勞而祿有功,使有能而賞必行、罰必當。”(《說苑·政理》)具體體現在經濟和社會治理方面是“廢溝洫”、“盡地力”、“善平糴”三項,分別為魏國的土地私有制、耕作制度以及糧食交易制度制定了法規,頗看重政府的糧食政策在整個農業經濟社會中的核心作用:所謂“糴甚貴傷民(非農業人口),甚賤傷
農。民傷則離散,農傷則國貧。故甚貴與甚賤,其傷一也。善為國者,使民毋傷而農益勸。”(《漢書·食貨志》上)照司馬遷看,李悝的這種變法思想和政策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使“富國強兵”從“尊王攘夷”的手段變成了諸侯爭霸稱雄的目的,因此,東周的歷史從春秋進入了戰國時代:“魏國李克(當為李悝),盡地力,為強君,自是之后,天下爭于戰國。”(《史記·平準書》)
而李悝所編纂的《法經》也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唐律疏議》記載,李悝“造《法經》六篇,即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其中“盜”是侵犯財產罪,“賊”是人身傷害和危害社會罪,“囚”是斷獄的法規,“捕”是捕亡的法規,“雜”是維系等級制度的規定,“具”是量刑方面的規定。所以,總體上講,《法經》已經基本囊括了近代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典的主要內容。《晉書·刑法志》說“商君受之以相秦。漢承秦制,蕭何定律……”基本上都是參照李悝的《法經》損益而成的。我們常說的中國政治制度歷史是“漢承秦制”或“陽儒陰法”,其重要的源頭就是李悝和他
的《法經》。
慎到(約公元前395~約前315年)是戰國中期趙國的人,曾在齊國稷下學宮講過學,有盛名,得齊宣王的禮遇。由于稷下學宮是個兼容并包的學術機構,慎到與道家有一定的關系,正如李悝與儒家有一定的關系,他是從道家轉變為三晉法家中的重要人物。馮友蘭先生判斷說:“慎到就是一個從道家分化出來的思想
家。《慎子》這部書就是道家思想向法家轉化的一個例證,其中有許多轉化的痕跡。”(《三松堂全集》,馮友蘭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八卷,第416頁。)近代經學家王先謙在《茍子集解·修身》篇中言稱慎到“其術本黃老,歸刑名,先申韓,其意相似。多明不尚賢,不使能之道。”這既表明他是申韓的先驅又與道家的“無為而治”有某種淵源,而《漢書·藝文志》則直接將他與商鞅和
韓非并列。
慎到雖然是稷下先生,但是其“法治”思想與儒家的“德治”和齊法家的“任賢”完全相反。他從權威主義的立場出發夸大勢的作用并貶低賢的道德價值:“賢人而屈于不肖者,則權輕位卑也;不肖而能于賢者,則權重位尊也。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為天子,能亂天下。吾以此知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也。”不僅如此,他還將法律的工具理性與道德的價值理性完全對立起來,即“賢智未足以服眾,而勢位足以屈賢者也”(《韓非子·難勢篇》),其結論自然就是“賢勢不相容”。對于傳統的宗法制中的“人治”觀念,他提出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獨立性,如“官不私親,法不遺愛”(《慎子·君臣》),“事斷于法,”(《慎子·君人》)即將法視為判斷一切是非的標準。在君臣職責關系方面,慎到的“無為”思想則是對儒道兩家的損益,他提出“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無事,君逸樂而臣任勞。臣盡智力以善其事而君無與焉,仰成而已,故事無不治。治之正道然也。”(《慎子·民雜》)這就是法家主張的“君道無為,臣道有為”的道理,它不同于儒家之“無為”,因為儒者的“無為”是強調“德治”的有為,而輕視“法治”的有為,是孔子所謂“無為而治者,其舜也歟?夫何為哉?恭己正南面而已矣。”(《論語·衛靈公》)當然,也不同于道家的“出世”而“法自然”的“無為”,其“無為”是建立在法律權威被設想為“無所不為”之上的。
三晉法家中的申不害(約公元前385~前337)晚于李悝百年,是慎到和商鞅同輩的法家。申不害本是鄭國人,后鄭為韓所滅,而申不害雖“故鄭之賤臣,學術以干韓昭侯,昭侯用為相。內修政教,外應諸侯,十五年,終申子之身,國治兵強,無侵韓者。”(《史記·老子韓非列傳》)與慎到一樣,他也有道家的淵源,即“本于黃老而主刑名”,吸取道家工具技巧將其運用于政治,發展出重“術”的工具理性“法治”思想。他的著作《申子》原有二篇,現僅存于《群書治要》卷三十六所引《大體篇》中。
與齊法家相同的是,他也承認“法治”在國家政治中的核心作用:“堯之為治也,蓋明法察令而已。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數而不任說。黃帝之治天下,置法而不變,使民安樂其法也”(《太平御覽》六三八引),其中最關鍵的是“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數而不任說”。這些話完全就是《管子·任法》中的“法治”思想,即國君的政治要靠法的基本原則,而不能靠人的智謀;靠依法制定的政策,而不能靠臣下的議論。其邏輯與他重點討論的重“術”之“法”是不大協調的。或許,這僅僅是他用春秋霸主——齊國的“法治”業績游說韓昭侯的緣飾。無論如何,我們知道申不害的“法治”思想是對法“術”的工具理性闡揚,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摘自:唐晉著《領導干部大講堂(法治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