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制定及其立法沿革
一、“水門事件”背景下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制定
1977年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制定,標志著跨國商業賄賂法律的產生。《反海外腐敗法》的產生,有一個重要的政治誘因,即“水門事件”。“水門事件”的發生,使美國高官和大企業主管這些傳統上受人尊重的上層階層的誠信度遭到社會質疑。社會要求加強對政府官員和大企業行為的監督。傳媒界借機掀起揭開黑幕運動。各種官方調查也隨之展開。根據美國司法部網站披露的資料顯示,1977年,證券交易委員會在一份報告中披露,400多家公司在海外存在非法的或有問題的交易。這些公司承認,自己曾經向外國政府官員、政客和
政治團體支付了高達30億美元的巨款。款項用途從行賄高官以達到非法目的到支付以保證基本辦公的所謂“方便費用”不一。
美國國會認識到賄賂外國官員贏得海外市場的行為危害是巨大的。首先在道德方面,導致了商業道德的淪喪。這種賄賂行為不僅違背了美國公眾的道德觀和價值觀,而且損害了美國公眾對美國自由市場經濟的信心。其次,在經濟方面,對于公司而言,賄賂行為的曝光將損害公司的形象,導致高額訴訟、合同被取消以及海外資產被沒收等。賄賂外國官員雖然取得了海外市場的競爭優勢,但由于美國公司的整體實力和競爭優勢,海外市場的競爭實質上就是美國公司之間的競爭,賄賂外國官員與其說打敗了外國競爭者,不如說為了戰勝本國競爭者。最后,在政治方面,海外賄賂為美國的外交政策制造了棘手的難題。海外賄賂行為的曝光使得美國與受賄官員所在國的友好關系陷入了尷尬境地,降低了外國公眾對美國的評價,并且為外國反對者懷疑美國公司對其所在國的民主政治進程施加腐敗影響提供了依據。基于道德、經濟和政治等各方面的考慮,1977年,美國國會以絕對優勢通過了《反海外腐敗法》,禁止對外國公職人員的賄賂,以此表明其旨在恢復美國公司海外交易的誠信,重建公眾對于美國商業系統的信心,重塑商業倫理在商業實踐中的作用。這就是美國頒布《反海外腐敗法》的直接誘因。
在《反海外腐敗法》制定之前,對于美國公司的對外行賄行為,國內也有相關法律規定,最典型的有:1934年美國《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規定上市公司要對投資者負責,不能利用賄賂政府官員的行為,提高業績,誤導投資者;《郵政電信反欺詐法》(Mail and Wire Fraud Acts)規定禁止使用郵政、州際和國際長途電信等手段進行行賄等不法行為;《國內稅收法》(:Internal RevenueCode)禁止公司納稅時從會計賬目中扣減對于外國官方的非法支付;《虛假陳述法》(False Statements Act),對于向美國官方或官方代理人作出虛假陳述的任何自然人和公司處以刑事處罰。目前,這些規定也并未廢除,在防范公司行賄行為上,仍發揮著重要作用。這些規定大多關注國內賄賂的行為,并且罕有或沒有域外效力。與以往法律不同,《反海外腐敗法》是第一部完全針對美國本國國民、公司向海外政府機構實施的跨國商業賄賂行為進行規制的并且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
摘自:袁杜鵑著《論跨國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制(上大法學文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