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神判
神判是以非人的神靈為后盾的解決氏族成員的爭端和糾紛的一種裁決方法。③每個初民社會都無一例外地設定神靈和超自然力的存在,他們寄望于神靈,并堅信它們會對人的任何一個特定的行為作出贊成或不贊成的反應。一旦人們不能收集到確鑿的證據來查明案件的事實情況、解決爭議時,便總是轉向求助于神靈。英國法史學家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認為:“從中國到秘魯,沒有一套文字記錄下來的法律制度在它最初被發現時,不是與宗教的儀禮和形式相糾纏在一起的。”①霍貝爾也指出:在愛斯基摩人的制度中,法律的絕大部分內容都為宗教的控制作用所取代。只有當宗教的制裁不靈或禁忌的規范一直為人們所忽視時,法律才作為最后的救濟手段來維護宗教的權威。在伊富高社會中,僅僅是在證的領域內,超自然的因素才被視為一種具有重要作用的東西。在切依因納人相互反訴的紛爭案件中,為辨明證據、澄清事實,當事人有著對野牛的頭顱骨立誓的做法。在阿散蒂人社會中,法律為宗教所控制。某些法律上的爭議,例如債務糾紛,可能完全因純世俗的沖突而起,然而一旦賭咒立誓,便會籠罩在一片宗教的氛圍之中。神靈會通過當事人立誓或神判的方式來查驗一切證據言辭,國王作為皇室祖先魂靈的后裔,也使得他的統治合法化了。
由于社會發展階段和文明進化程度的限制,相當多的民族采用神明裁判的方式來解決疑難糾紛,處理復雜的違反習慣法的行為,形成了關于神判的適用條件、神判的種類、方法、結果等的習慣法。③
每個初民社會都無一例外地設定神靈和超自然力的存在,他們寄望于神靈,并堅信它們會對人的任何一個特定的行為作出贊成或不贊成的反應。一旦人們不能收集到確鑿的證據來查明案件的事實情況、解決爭議時,便總是轉向求助于宗教神靈。這種超自然力可以作為糾紛的一種救濟手段,滲透到習慣法之中,以判決的方式和執行手段的形式發揮作用。①美國學者伯爾曼認為,在日耳曼社會,“信任一不信任”的同時并存與極端相信命運的任意性緊密相關,而這種信念則首先反映在運用神明裁判作為法律證明的主要手段之中。這對于我們理解中國少數民族地區的神判同樣有啟發。②
(一)神判的條件
壯族在調解糾紛時,非常強調人證與物證,因而頭人對不少本來可以據理判斷的案件不敢作決定,而采取“神判”的方式來解決。具體的習慣法是:由當事雙方將自己的理、咒語、庚辰寫好,備公雞一只香燭若干,請頭人和道公一同到廟中去,先由道公念經請鬼,再由原被告將“陰狀”焚燒,同時將雞一刀砍斷了事。
下面是一份“陰狀”的底稿:
“上告”天地神明日月三光廿四位諸天供油教主三界圣帝本廟圣王案前呈進。具告凡民陰人廖金錢等為朋此為好謀控害乞思愿情電鑒以分涇渭事無處伸冤事竊有堂兄廖××今據大清國廣西省桂林府義寧縣分防龍勝理苗分府龍脊鄉廖家寨廟王祠下社王土地居住奉圣修因即至告狀人廖金全年八十五壽設謀控害時勢欺弟依強奪地名管界翁田平段牛廠等具控龍勝安府莊案下衙頑錢三十二千二百文陽間孤獨守傷忠良襄內無錢不敢告于陽憲冤探如海氣怒如山無處申冤因此無奈是以謹發恨心取處具雄雞一只供油一碗狀紙一張于孰虛空具告天地神明日月三光廿四位諸天三界供油教主三界圣帝本境廣福大王部下即速差下(究)查靈官統領雄兵猛將即查迫枸包龍處捉拿廖真命到案務要自愿自仍自私螟報上山蛇傷虎咬下河浪訂水推天雷霹霧即道盛疫火焚揀宇宅舍化灰即報剿斥奉行報匠有功之后不忘大道鴻恩謝恩謝圣須至狀者右狀上告天地神明日月三光廿四位諸天三界供油教主三界圣帝本廟圣王搶查靈官案前投進證盟莫一大王
星火奉行急行急報
皇上光緒十一年(1886)歲次丙戍月具狀上告①
按照白族的習慣法,白族的撈油鍋神判較為獨特。撈油鍋(大多以水代替)主要用在被人指控為偷人、殺人、殺魂而本人又堅決不承認時。事前派兩人到深山箐里去背水和采竹子,雙方再各派一人監視,路上不準停留,要一口氣背回村中;然后在村邊空地上架鍋燒水,雙方公推的公證人站在鍋邊,手舉兩塊白石頭。撈的人在屋子里用冷水把手和衣服浸濕,然后上九級臺階,每上一級臺階磕一個頭,走到油鍋旁邊,面對翻滾的開水,撈者雙手高舉,仰天高呼:“老天看清楚,我沒有罪。”他的同族人就跟著喊:“老天保佑他,別讓他手起泡。”對方則喊:“老天有眼,讓他手起泡。”一切準備好后,公證人將白石頭讓眾人看過丟人鍋中,撈的人大叫一聲,很快把石頭撈出,手往空中一拋,公證人將石頭收藏好。同時將撈油鍋者帶回家中嚴密保護起來,不得與第三者見面,以防作弊。三天以后,如果撈油鍋者手上不起泡,就算無罪,對方就要賠償錢物(牛、豬等);起泡就證明有罪,就要賠償錢物給對方。如果查出是殺魂,除賠錢物外一般還要遠遠逐出村寨。①
鄂溫克族對自己的仇人、小偷、土匪,可請喇嘛作“扎特哈”(詛罵的一種)。必須知道對方的姓名、年齡才能行“扎特哈”。行“扎特哈”時,要做一個“查格多勒”(以面和油做成正三角形,盛到紅色木盤內),扔向被詛罵者的方向。如果行“扎特哈”而被對方發覺時,則被詛罵的這一方也可同樣行“扎特哈”以報復。
在調解不成時,羌族往往由“釋比”主持進行神判,借助神的力量來解決問題。釋比能誦唱經典——關于羌族的古老文化與歷史淵源的神話傳說和敘事長詩,是羌人中最權威的文化人和知識之集大成者,因此釋比在人們的心目中享有崇高的地位和威信。然而釋比又是地道的凡人,更準確地說是個普通勞動者,他的一切法事活動都是業余的。雖然他法術高強,能出入神界鬼域,但絕不以此為職業,將其作為謀生的手段。這也是釋比受人尊敬的又一個原因。③
成吉思汗時期蒙古族信仰的是薩滿教,到蒙古族統一中原之后,佛教的一個分支流行于西藏的黃衣喇嘛教逐漸取代了古老的薩滿教的地位。元朝還建立了佛教和國家政權合一的統治機關——宣政院,這就使喇嘛教更加深入到了蒙古人的心中。這種深厚的宗教習慣意識在司法審判中的體現便是神明裁判。蒙古族退居漠北之后所適用的習慣法典《衛拉特法典》就有入誓制度,入誓的形式通常都是頂佛經入誓。《衛拉特法典》規定了法定入誓的適用范圍,對拒絕提供免費住宿和招待的人或強要住在沒有兒子的寡婦家的人,如無正當理由,給予處罰,如欲申訴,必須先發誓。另外在生活中,入誓更是一種經常用于保證行為的真實性的方式,例如丟失牲畜詢問可疑者要先入誓,被罰牲畜無力全部交清者,通過入誓也可以免責。①
摘自:高其才著《多元司法:中國社會的糾紛解決方式及其變革/中國司法研究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