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顧項目研究的具體成果,令我們感到欣慰的是,項目研究中的許多成果對中國的立法與司法改革產生了影響,立法與司法改革的內容也驗證了中歐遏制酷刑項目采取的三重視角是符合中國制度變遷與改革的宏觀方向的
陳衛東
由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英中協會與荷蘭馬斯特里赫特大學共同實施的中歐遏制酷刑項目(第二期)經過三年的運行已經接近尾聲。在三年的時間內,中歐雙方的課題組圍繞著進一步推進中國反酷刑事業進行了富有成效的合作研究。
遏制酷刑項目的研究視角
遏制酷刑一直以來是我國政府追求的目標,中國于1988年批準了《聯合國反酷刑公約》后,在一系列國內法中制定了反酷刑的法律與規范,在執法實踐中也反復強調反對刑訊逼供。然而,近年來的司法實踐狀況表明,酷刑仍然時有發生,酷刑的形式也在逐漸發生變化,反對酷刑的任務依然十分艱巨。如何推進我國的反酷刑工作取得成效,我們認為應當采取一種三重視角的方法,即既要建立制裁酷刑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也要建立各種與羈押場所有關的預防酷刑機制,還要嚴格約束警察權。
截止到2012年3月14日,我國的舊《刑事訴訟法》中僅僅規定了“嚴禁刑訊逼供”,然而對于刑訊逼供獲得的證據卻沒有規定予以排除,警察的非法取證行為沒有任何的制裁后果,“嚴禁刑訊逼供”也就成為了一句沒有什么后果的口號。此外,刑法中雖然規定有刑訊逼供罪,但是追究酷刑實施者的刑事責任并不必然導致被告人能夠因酷刑而獲得救濟,程序法上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針對程序后果的制裁,僅有實體法上的規定,仍然不足以遏制刑訊這種程序違法的行為。基于此,我們項目的第一項研究重心就放在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問題上。
國際社會反酷刑的經驗已經充分表明,制裁與追究責任對于遏制酷刑非常重要,但酷刑的治理主要是靠預防,而非制裁。因此在研究中,我們致力于在審前羈押的場所——看守所中建立兩項預防性制度:羈押場所巡視制度與在押人員投訴處理機制。兩項預防酷刑的機制在兩個地區進行了實驗,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時著眼于所有犯罪嫌疑人均會進入的看守所這一物理地點,重點研究了看守所如何邁向法治,中歐雙方的研究人員共同起草了看守所示范法,旨在為中國官方正在進行的看守所立法提供參考資料。
與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相同,中國推進刑事司法改革前行主要的障礙在于警察權的規范。酷刑與刑訊逼供的發生通常與訊問犯罪嫌疑人這種偵查行為直接相關,幫助警察更好地掌握與運用訊問技巧,有助于警察擺脫對刑訊逼供等非法訊問策略的依賴。基于這種考慮,我們項目的第三項重點就是訊問技能的警察培訓活動。
項目成果對司法改革的影響
中歐遏制酷刑項目實施的三年,恰恰是我國刑事司法改革與立法變遷最為劇烈的三年。自2009年開始我國開始了第二輪司法體制改革,對涉及刑事司法體制與工作機制方面的15項具體內容進行了改革,其中絕大多數改革的成果被寫入了2012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2012年新《刑事訴訟法》是中國刑事訴訟法自1979年制定以來的第二次大幅度修改,修改幅度超過半數條文,條文總數由原來的225條增加至290條。
回顧項目研究的具體成果,令我們感到欣慰的是,項目研究中的許多成果對中國的立法與司法改革產生了影響,立法與司法改革的內容也驗證了中歐遏制酷刑項目采取的三重視角是符合中國制度變遷與改革的宏觀方向的。
一、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與程序。2012年新《刑事訴訟法》中首次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與程序,明確了排除的范圍、排除的程序、證據排除的證明責任與證明方法等內容。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與程序的設置是防范刑訊逼供、遏制酷刑的一系列制度建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新《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偵查人員拘留與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立即送往看守所羈押;訊問只能在看守所內進行;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特別是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訊問時必須錄音或者錄像,且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此外,新《刑事訴訟法》還首次明確了反對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強調了口供的取得應當以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為原則。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不僅本項目研究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與程序對立法的進程提供了重要的參考資料,更為重要的是,中國的立法機關也逐步開始接受遏制酷刑與治理刑訊逼供之間的細微差異,“反對酷刑”的觀念進一步深化,具體的例證是立法者正在試圖使用酷刑的界定方式來對中國立法與實踐中長期使用的“刑訊逼供”一詞作擴大解釋。傳統意義上的刑訊逼供僅指使用肉刑與變相肉刑的方式逼取口供,這一范圍顯然遠遠小于聯合國反酷刑公約中酷刑的界定。為進一步擴大制裁非法取證的范圍,立法機關在解釋“刑訊逼供”時指出,凡是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使當事人在肉體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而不得不供述的行為,均屬于刑訊逼供。使用“肉體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這一聯合國反酷刑公約對酷刑的界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中國對于批準的《聯合國反酷刑公約》的進一步信守與貫徹。
二、確立了看守所在遏制酷刑方面的重要地位。2012年新《刑事訴訟法》特別強調看守所這一物理地點在遏制酷刑中應當發揮更大的作用。新刑事訴訟法要求羈押后偵查人員應當立即將犯罪嫌疑人送往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且羈押后的訊問只能在看守所內進行。這一規定的修改主要原因是過去一系列研究,包括本項目的研究中發現刑訊逼供在看守所中很難發生,絕大多數的非法取證行為是發生在送交看守所羈押前的時段,也有少數刑訊逼供是發生在進入看守所后再次被帶出看守所訊問之時。
2009年以來,看守所系統進行了革命式的劇烈改革,看守所所有訊問室實現了訊問人員與被訊問人員的物理隔離,看守所實行異常嚴格的在押人員體檢制度,實現了社會公眾對看守所的隨時查訪、巡視機制,部分看守所建立起在押人員投訴處理機制。這一系列改革舉措,使看守所成為了犯罪嫌疑人免受刑訊逼供的“避風港”,所以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從正面肯定了看守所在預防刑訊逼供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求抓捕犯罪嫌疑人后應當立即送往看守所羈押,之后的訊問必須在看守所內進行。
新《刑事訴訟法》這一立法意圖客觀上要求看守所法制的完善,而有關看守所的法律規范直到目前都是十分落后、不健全的,提升看守所的法制化水平,才能真正落實刑事訴訟法修改的立法意圖。在本項目的第二部分中我們首次提出了《看守所法》專家建議稿,在參酌看守所管理方面的國際準則與歐洲經驗的基礎上,基于中國的實踐情況,提出了未來看守所法起草過程中的各項方案,期待著對不久后即將出臺的看守所法的制定能夠有所裨益。
三、偵查模式的轉型。新《刑事訴訟法》第50條增加規定了反對強迫自證其罪原則,這一修改既有助于推進中國盡快批準《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將推動中國偵查模式的進一步轉型。
長久以來,中國的偵查模式呈現出以口供為中心的態勢,立法與執法實踐中對其他偵查手段關注有限。過度依賴口供極易導致刑訊逼供。此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在偵查一章,以明確反對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為主線,嚴格規范了訊問程序,同時賦予偵查人員訊問之外的其他偵查手段,包括擴大詢問證人的地點、秘密偵查手段的規定等。伴隨著中國偵查模式轉型期的到來,特別是反對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對未來訊問程序的規范,偵查人員的訊問技能變得越來越重要,提升訊問模式將有助于順利實現偵查模式的轉型,幫助偵查人員順應法治社會對偵查訊問提出的新要求。
基于這種考慮,中歐遏制酷刑項目中第三大板塊就是致力于訊問技能提升的警察培訓活動。在項目的實施過程中,來自比利時和荷蘭的訊問專家使用案例式和互動式培訓方法向中方的警察院校教師展示了歐洲警察訊問的主要技巧。這些訊問技能中有的在當下的訊問實踐中就可以直接使用,有的技能雖然短期內很難在國內實踐中直接使用,但如果著眼于中國訊問模式的逐漸轉型這一大背景,我們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培訓的各項訊問技能將會越來越契合中國的實踐。
(本文為《遏制酷刑的三重路徑》序言)
摘自:陳衛東等 主編《遏制酷刑的三重路徑:程序制裁、羈押場所的預防與警察訊問技能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