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如何認定?
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方式公開表示對于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懸賞廣告在法律性質認定上有兩種學說:一是單獨行為說,二是契約說。司法實踐中多采契約說,認為懸賞廣告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須與完成指定行為人的承諾相結合,契約才能成立。懸賞廣告中的廣告,是指意圖使不特定人知曉的告知方式,如果該意思表示是向特定人發出的,則視為一般要約。至于廣告的方法,無論是采用文字廣告,如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在廣告欄內、電線桿上張貼廣告,在公共車輛、場所內懸掛廣告等,還是口頭廣告,如通過收音機、有線廣播播發或口送宣傳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基于懸賞人的意思表示,完成指定行為的人有權請求懸賞人給付報酬,懸賞人負有按照懸賞廣告的約定支付報酬的義務。
典型疑難案件參考
吳慈東訴岳陽醫院給付懸賞廣告報酬糾紛再審案
基本案情
原告吳慈東原系被告岳陽醫院的職工。1983年,岳陽醫院為解決職工住宅建房基地短缺問題,召開全院職工大會,并在大會上動員本院職工為尋找建房基地提供信息,明確宣布對為尋找落實建房基地作出直接努力的本院職工獎勵住房,但未具體明確獎勵住房的地段、規格、面積等。1985年,吳慈東向岳陽醫院提供了永嘉路地塊(即永嘉大樓現址)可拆遷的信息后,經各方努力,落實了該高層建房基地,吳慈東亦被調入該基地聯建組工作。1987年11月24日,聯建組為穩定吳的工作情緒,落實有關獎勵房屋事宜,特向岳陽醫院領導呈報了《關于吳慈東同志的獎勵住房問題》的專題報告。該報告肯定了吳在尋找建房基地及建房前期設計配套工作中的貢獻,建議院領導在吳慈東繼續積極主動努力工作的基礎上,在永嘉路住宅建成后,獎勵吳慈東一套住房,住房面積不少于22.4平方米。該院院長張天在此報告上批示表示同意。1990年5月,吳慈東因工作嚴重失職,造成岳陽醫院重大經濟損失。1992年5月又因曠工違紀而被除名。1993年永嘉大樓建成后,岳陽醫院以吳慈東已喪失獎勵住房資格為由,拒絕獎勵住房。
一審訴辯情況
吳慈東遂于1993年6月訴至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岳陽醫院給付本人永嘉大樓居住面積不少于22.4平方米的住房一間。
被告岳陽醫院答辯稱:同意獎勵原告住房是以其“繼續努力工作”為條件的。但原告不符合此條件,不應獎勵其住房。
一審裁判結果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判決:岳陽醫院應在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提供吳慈東本市范圍內居住面積不少于12平方米的住房一問,若逾期未能提供相應住房,則補償吳慈東房屋款計人民幣17920元。
一審裁判理由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認為:吳慈東與岳陽醫院之間已形成口頭懸賞合同關系。岳陽醫院以吳慈東在聯建組工作后期嚴重失職,未能做到積極主動努力工作,并造成醫院重大經濟損失,且不再是本院職工,無權取得住房獎勵為由,拒絕獎勵吳慈東住房,理由不足。依照懸賞合同的約定,吳慈東應獲得岳陽醫院獎勵的住房。至于地段、規格等由于懸賞合同未予明確,可由法院酌情判處。
二審訴辯情況
吳慈東、岳陽醫院均不服,均提出上訴。
二審裁判結果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一、撤銷一審判決。
二、岳陽醫院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提供本市范圍內居住面積不少于12平方米的住房一間供吳慈東居住使用。
二審裁判理由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吳慈東與岳陽醫院之間形成口頭懸賞合同關系,由于該口頭合同對獎勵房屋地段、規格均不明確,原審法院據此酌情判決岳陽醫院提供吳慈東本市范圍內居住面積不少于12平方米的住房一問并無不當。但原判判決岳陽醫院逾期未能提供相應住房則補償房屋款缺乏依據,應予撤銷。吳慈東上訴要求獎勵永嘉大樓居住面積不少于22.4平方米的房屋及岳陽醫院認為獎勵房屋是有條件的,均對口頭懸賞合同沒有約束力,故雙方的上訴請求均不予支持。
再審訴辯情況
吳慈東不服二審終審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吳慈東申請再審稱:懸賞廣告行為成立,依法有效,岳陽醫院應依廣告內容及時獎勵本人永嘉大樓居住面積不少于22.4平方米的住房。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
岳陽醫院答辯稱:1987年11月24日聯建組報告中申請獎勵吳慈東住房是附條件的,現吳慈東不符合該條件,故不應獎勵其住房。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對吳慈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再審裁判結果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一、撤銷原一、二審民事判決。
二、岳陽醫院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提供給吳慈東上海市市區范圍內居住面積不少于22.4平方米的使用權住房一套。
再審裁判理由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再審,除確認一、二審認定的事實屬實外,還查明:1987年11月24日岳陽醫院永嘉路住宅建設聯建組《關于吳慈東同志的獎勵住房問題》的報告第2段寫道:“考慮到吳慈東同志在尋找永嘉路住宅建設基地和后來的住宅設計配套等前期工作方面已做了許多工作,作出了一定的貢獻;同時希望吳慈東同志在基地后期工作中,還必須繼續積極主動地同聯建辦其他同志團結一致,共同努力工作,使永嘉路住宅早日建成;在上述兩個基礎上同意在永嘉路住宅建成后給吳慈東同志獎勵一套住宅,住房面積不少于22.4平方米!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本案中,岳陽醫院時任領導在全院職工大會上動員全院職工為尋找建房基地提供信息,言明誰找到落實基地即獎勵誰房屋,是岳陽醫院對該院范圍內不特定的人所發布的廣告,該廣告內容意思表示明確、真實,之后岳陽醫院并未撤銷該表示;岳陽醫院領導在1987年11月24日報告上的批示又補充了上述廣告內容,即明確表示獎勵吳慈東居住面積不小于22.4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吳慈東經努力于1985年向岳陽醫院提供了現永嘉大樓建房基地,應視為完成了岳陽醫院廣告指定的行為,有權請求岳陽醫院按懸賞廣告承諾履行給付報酬的義務,而岳陽醫院卻無意履行此義務,顯屬不當。岳陽醫院提出的同意獎勵吳慈東居住面積不少于22.4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是附條件的,考慮到該條件系岳陽醫院單方設置,非懸賞廣告之內容,且未經吳慈東同意,故其對吳慈東沒有約束力。因此,岳陽醫院拒絕履行懸賞廣告所形成的債務,沒有法律依據。岳陽醫院以吳慈東已與其脫離行政隸屬關系為由拒絕獎勵吳慈東住房,抗辯懸賞行為的成立及義務的履行,于法無據。因懸賞廣告未明確獎勵住房具體地段、規格,岳陽醫院應依懸賞廣告中公告的內容獎勵吳慈東市區范圍內居住面積不少于22.4平方米的住房一套。該住房應為成套使用權房屋,房屋面積為實際居住面積。原審酌情判令岳陽醫院獎勵吳慈東居住面積不少于12平方米的住房,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有所不當,應予糾正。
摘自:吳云.林敏 主編 《民商事典型疑難問題適用指導與參考(3)合同糾紛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