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類型與原告資格
《壟斷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兩種基本類型,一是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而引起的訴訟;二是因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而發生爭議引起的訴訟。前一種訴訟主要是侵權之訴,原告在此類案件中往往訴請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壟斷行為并賠償損失。后一種訴訟主要是非侵權之訴,其中確認之訴是常見的案件類型。原告在此類案件中通常訴請人民法院確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例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的條款、行業協會的章程等因違反反壟斷法而無效。需要注意的是,《壟斷司法解釋》第一條對于非侵權之訴的類型保留了一定程度的開放性,非侵權之訴并不限于確認之訴!耙颉`反反壟斷法而發生爭議”這一表達揭示出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定性標準:凡是需要以反壟斷法為裁判依據的民事糾紛,都屬于壟斷民事糾紛。
壟斷民事糾紛案件原告資格的界定決定著當事人的范圍和條件,同時也反映了一國基于具體國情而選擇的反壟斷司法政策導向。在民事訴訟法上,原告首先要符合民事訴訟原告的一般條件。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原告應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在壟斷民事訴訟中,根據案件類型的不同,原告的資格條件存在差異。在侵權之訴中,壟斷民事訴訟的原告資格需要滿足更嚴格的條件。在該類案件中,原告與本案具有利害關系具體體現在其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原告需要對此提供證據。這里的損失需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這種損失應該是實際損失;二是這種損失應該是由壟斷行為造成的,即損失與壟斷行為之間
存在因果關系;三是這種損失必須是反壟斷法所意圖防止的那種損失,即由壟斷行為的違法性所導致的損失。如果某種損害雖然由壟斷行為造成,但與壟斷行為的違法性無關,那么這種損害不能依據反壟斷法得到救濟。在非侵權之訴中,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原告資格條件要相對寬松一些。在此類案件中,原告通常不需要證明其因壟斷行為受到實際損失。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只要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的人,均可以要求壟斷行為入承擔民事責任。該規定并沒有對原告主體資格作出其他限制。在理論上,包括直接和間接受到壟斷行為侵害的經營者和消費者都具有原告資格。實際上,間接受害人尤其是間接受害的消費者往往是壟斷行為的終極受害者,他們更易于發現和揭露壟斷行為。賦予間接受害人尤其是消費者以原告資格,可以提高壟斷行為被揭發的可能性,及時制止壟斷行為,同時也使受害人能夠最終獲得賠償救濟。從國際上看,賦予間接受害人以原告資格也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納。因此,《壟斷司法解釋》第一條沒有對壟斷行為受害人的身份類型作出限制。只要能夠證明其因壟斷行為受到實際損失,無論直接受害人和間接受害人均可提起訴訟。
摘自:孔祥俊 主編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含最新反壟斷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