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利益原則的合同法分析
保險利益原則具有區分保險與賭博,防范道德風險,防止不當得利等功能,關涉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從合同法角度來看,保險利益原則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要求對當事人之間私法關系的介入。在理論上,這種介人可通過將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或者保險金給付請求權構成要件等方式來實現。實踐中,一般是將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當然,基于保險利益的不同定位,保險利益對私法關系的介入程度并不完全一致。
在英國,如果人壽保險合同是由一個對此沒有可投保利益的人訂立的,則該合同完全無效。《1775年英國海商法》規定:“沒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險單以外沒有其他可保利益證明的,或通過賭博方式訂立的海上保險合同無效。”而且,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法院在案件審理中必須主動審查保險利益是否存在。⑤但在美國,盡管違反保險利益原則也將使得保險合同無法強制執行,但其更多是作為保險人的抗辯。①而且,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保險利益的抗辯還要受禁反言以及棄權原則的約束。也就是說,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理賠,保險人以缺乏保險利益為由拒賠,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保險人曾經作出過某種言論或行為,足以構成放棄保險利益抗辯的,可能會得到支持。②從這可以看出,美國法院基于保險利益所具有的公共政策的考慮對保險合同的介入程度要低于英國。
大陸法系一般也是將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意大利民法典》第1904條規定:“在保險應當開始時,如果被保險人對損害賠償不存在保險利益,則該損害保險契約無效。”第1919條第2款規定:“在第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未同意締結契約的情況下,對第三人死亡的情形約定保險的無效。同意應當以書面形式表達。”《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928條規定:“(1)違法利益不得保險;(2)參與賭博、抽彩和打賭的損失不得保險;(3)為釋放人質而可能被迫支出的費用不得保險;(4)與本條1-3款相抵觸的保險合同條款,自始無效。”
從當今世界立法來看,這種當然無效主義的立法模式已經逐漸緩和。在英國保險法理論,也有將保險利益分為法定保險利益和約定保險利益的觀點,凡法定保險利益缺乏的,保險合同當然無效,而若約定保險利益缺乏,除非保險人主張缺乏保險利益的抗辯,被保險人可以請求執行該保險合同。⑧在實踐中,保險合同的無效性會受到一定的限制:(1)保險人如已收取保險費,再主張保險合同無可保利益,則是毫無實質法律權利基礎的技術抗辯;(2)盡管保單缺乏保險利益,但若保險法沒有明確禁止無保險利益之人獲得保險金的,法院可以把保險金分配給衡平法上有權獲得保險金的任何人;(3)即使保險人向無保險利益之人簽發保險單,法院仍可能基于信托判決其代有權獲得保險金的人持有保險金。④
摘自: 奚曉明 主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