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某某訴蓋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代理律師 潘 麗*
【案情簡介】
2007年,本案委托人劉某某,經人介紹與蓋某某相識,同年2月8日,二人登記結婚。2009年12月17日,婚生子蓋丞(化名)、蓋燁(化名)出生。
劉某某與蓋某某由于在婚前缺乏相互了解,二人婚后感情不和,蓋某某對劉某某關心照顧不足,甚至對劉某某及劉某某的家人實施毆打行為,將劉某某的母親打成輕微傷。在蓋某某將劉某某趕回老家后,將其他女人帶到家中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在此期間偽造劉某某失蹤證據到法院起訴離婚,以達到獨自占有夫妻共同財產、斷絕劉某某與兩個兒子聯系的目的。
蓋某某起訴離婚時為獨占夫妻共同財產,未提及房產、存款等夫妻共同財產,受案法院即未予處理,僅判決準許離婚。由于劉某某在一審離婚案件判決作出后才得知蓋某某起訴離婚的事實,導致其未能在一審過程中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013年12月,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劉某某與蓋某某離婚,婚生子蓋燁由蓋某某撫養,蓋丞由劉某某撫養,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不予處理。
無工作、身無分文、無家可歸的劉某某,為了見到自己的孩子,多次與蓋某某協商欲解決孩子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無果后,找到了黑龍江龍電律師事務所的潘律師,希望潘律師能夠幫助她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辦案紀實】
2014年3月初,潘律師接到劉某某的電話咨詢,劉某某在電話中說明了蓋某某偽造其失蹤的證據提起離婚訴訟,離婚判決未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處理的詳情,希望尋求律師的幫助。潘律師在電話里告知劉某某,因離婚判決作出不滿二年,所以劉某某有權對離婚時未予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之訴。具體做法一是可以再次嘗試與蓋某某協商解決此事,二是若依然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4年3月12日,劉某某來到黑龍江龍電律師事務所,潘律師接待了劉某某并提供法律咨詢,潘律師當面詢問了案件的具體情況,劉某某表示與蓋某某無法協商解決問題,而且此時孩子已經達到上學年齡,如問題無法解決,孩子將無法入學。劉某某決定委托黑龍江龍電律師事務所代理其處理本案。劉某某與黑龍江龍電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托合同,并同意黑龍江龍電律師事務所指派潘律師為其代理律師。
接受委托后,潘律師將本案的相關證據材料一一復印留存并認真研究案件材料,不斷與劉某某溝通,最終對案件事實有了客觀、全面的了解。其中登記在蓋某某名下的房產共有兩處:深圳市羅湖區A小區4號樓、南山區B小區。A小區房產系在蓋某某與劉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購買價格為240萬元,但該房屋現已大幅升值。B小區房產是蓋某某與其前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但在蓋某某與劉某某結婚后,該房產的按揭貸款由蓋某某與劉某某共同償還,現已全部還清。該房的共同還款部分及相應的增值部分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房產外,劉某某與蓋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B小區房產的租金、蓋某某繳納的養老保險、股票及大額銀行存款等,但是由于劉某某為全職媽媽,對家庭財產并不實際掌握,無法提供相應證據。
了解具體情況后,潘律師為劉某某書寫了起訴狀。因蓋某某對婚姻不忠誠,而且對劉某某及劉某某的家人實施家庭暴力,對離婚存在嚴重過錯,潘律師在與劉某某溝通后,決定為劉某某主張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
訴訟過程中,蓋某某為獨自占有夫妻共同財產,與第三人串通,兩名第三人提起虛假訴訟向劉某某與蓋某某主張債權共計60余萬元。為此,潘律師調取及申請法院調取多項證據,通過銀行流水、筆跡鑒定、欠條書寫時間鑒定等證據證實蓋某某未向上述第三人借款,第三人在面對被追究虛假訴訟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最終撤回起訴。
蓋某某與劉某某的共同財產部分還包括已經轉移的大額現金。蓋某某先是隱瞞存款,在律師調取了全面的銀行流水證據證實其轉移財產后,仍然想盡一切辦法提供高檔家具、自行車及茶葉的照片,欲證明現金已用來購買上述物品,未轉移財產而且現金已經花銷無法分割。通過多次庭外調查、庭審質證,法院認定了夫妻雙方共同存款。此外,潘律師還調取了蓋某某養老保險、股票等夫妻共同財產的信息。
2016年9月28日,當地基層人民法院在認定夫妻共同存款、養老保險現金價值的前提下作出判決:一、A小區房產歸蓋某某所有,剩余按揭貸款由蓋某某償還;二、B小區房產歸劉某某所有,蓋某某負責協助劉某某辦理房產登記手續;三、劉某某支付蓋某某房屋補償款286853.5元。
判決作出后,蓋某某與劉某某均未上訴,并已按照判決內容履行了義務,雙方之間的爭議得到妥善解決,劉某某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保護。
【律師分析】
本案屬于典型的夫妻一方過錯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無過錯方“被”離婚的案件。劉某某作為婦女是社會弱勢群體,從哈爾濱遠嫁到深圳。在不幸福的家庭中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與蓋某某共同生活期間,忍受蓋某某出軌。蓋某某為侵占夫妻共同財產,達到不法目的,虛構劉某某失蹤的材料提起訴訟,導致法院判決二人離婚,且對夫妻共同財產未做任何處理。在劉某某起訴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后,蓋某某為占有財產,與第三人串通,提起虛假訴訟。
潘律師確定的辦案思路為:首先查明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是依法分割的前提,也是本案的焦點。關于房產部分:(l)蓋某某與劉某某婚后購買了房產,該房尚有大額的按揭貸款未償還,劉某某沒有固定工作無法承擔高額的還貸壓力。同時又沒有其他住房以供其與兒子共同居住。(2)蓋某某有一套婚前房產,但劉某某與蓋某某共同償還了該房的全部貸款。該房的共同還貸及房屋增值部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關于銀行存款、股票、養老保險等共同財產:該部分委托人劉某某沒有任何證據證實,應對其進行充分調查、申請法院依法調取證據;其次,本案雙方分割比例也是焦點問題。本案由于蓋某某對離婚的結果有過錯,其對婚姻不忠誠,在與劉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軌,將其他女人帶到家中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甚至對劉某某及劉某某的家人實施家庭暴力,故蓋某某應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最后,劉某某能否分得房產,直接影響到劉某某及其孩子的基本生活。若無法分到房產,在深圳將無住處,孩子無法上學。而且結合男方的一貫行為和態度,如果無法分得房產,而由男方支付補償金,劉某某將無法實際取得補償款。無法達到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目的,難以維持生存。
確定上述代理思路后,潘律師針對每一個環節收集了相應的證據,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給法院。法院將屬于劉某某的房產、現金等財產進行綜合處理,并考慮到了劉某某的實際情況將男方婚前的、沒有還貸壓力的B小區房產判決歸劉某某所有,由劉某某支付部分房屋補償款給蓋某某。劉某某原本未分得任何財產,但通過本案訴訟,取得了一處價值400萬元左右的房產,解決了其與孩子的居住、生活問題,對此結果非常滿意。
【思考與提示】
婦女作為弱勢群體,在其婚姻家庭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不知所措,面對丈夫的出軌和家庭暴力,只得選擇默默承受。但一味忍受并不能帶來任何益處,及時尋求律師的幫助很有必要。婦女在律師的幫助或指導下依法收集證據、提起訴訟,并由律師代理其參與訴訟,對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十分有效。
法律意識很重要。本案中,劉某某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且法律意識淡薄,導致“被離婚”。在“被離婚”且夫妻共同財產全部被蓋某某侵占后,才找到專業律師代理訴訟,扭轉被動局面。在專業律師的指導幫助下最終取得了非常滿意的結果。本案中對于蓋某某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提起的虛假訴訟、財產調查、分割比例、分割方式等問題若沒有專業律師參與解決,劉某某很可能敗訴,即使勝訴也很可能無法實際取得夫妻共有財產。
全職媽媽,作為弱勢群體既不掌握家中財產,也沒有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往往遭受“被”離婚的結局,在沒有任何收入、也沒有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還要繼續履行作為母親的責任。
針對該類婦女的維權難度大、耗時長。需要律師從切實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角度確定代理方案。在訴訟中律師需要進行廣泛、細致的調查,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量,在證據的基礎上進行準確的法律分析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比例,此外,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具體分割方式的情況下,向法院闡明女方的現實困難、本案判決書的可執行性及判決的社會效果,盡可能懇請法院依法將房產等固定資產判決給弱勢的女方,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摘自:《婚姻家庭:繼承案件熱點問題評析》P19-22頁,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3月出版。內容簡介:本書包含2015年至2017年結案的婦女兒童維權優秀案例共76篇,分為【婚姻家庭篇】【未成年權益篇】【婦女權益篇】三個篇章。內容涉及了婚姻家庭權益保障、性別歧視勞動爭議、勞動合同糾紛、工傷、生育保險待遇糾紛、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征地補償分配、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宅基地等糾紛以及婦女和未成年人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長期遭受家暴的婦女和未成年人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典型案例,這些都是來自基層婦女兒童維權的真實案例,極具指導性、示范性。 本書不但能為律師涉及婦女兒童權益的案件處理提供示范指件處理提供示范指引,對同類案例的解決也具有指導借鑒意義。更是對律師在創新發展婦女兒童維權工作、推動建設法治中國歷史進程中充分發揮作用的重要展示、具體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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