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國家提倡“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今天,許多人躍躍欲試,希望在商場上一展身手,賺取一桶金。大的生意需要很多資金投入、成本高,于是大部分人選擇做成本較小的微商、開網店,有的干脆擺起了地攤。不論采用何種方式創業,只要通過合法勞動致富自然無可厚非。但如果不走正道,擺地攤、做微商賺點“零花錢”也藏著不易被人察覺的法律風險。
案例8:擺地攤賣假名牌包獲刑7個月
52歲的譚某一直賦閑在家,閑來無事想著賺點零花錢補貼家用。看到家附近的“走鬼檔”(即擺地攤)挺多,譚某也想擺個地攤。某日他聽朋友說廣州某皮包工廠要破產了,跳樓價處理一批皮包,譚某到該工廠后發現都是假冒皮包,但覺得樣式比較好看,加之對方開價也比較低就出錢購買了一批,總共花費2萬余元人民幣。此后傍晚時分譚某就在自家附近的馬路邊向路人兜售皮包,售價幾十元到上百元不等。后公安民警在巡查時發現譚某售賣假貨,在其家中查獲假冒名牌皮包200多個,公安機關依法將譚某刑事拘留。后經法院判決,譚某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案例9:朋友圈內銷售假名牌獲刑半年
王某和黃某都是“90后”,同在一家公司工作,租住在一起。看到微信朋友圈里流行賣各種商品,兩人一商量,決定開始自己的“創業”之路,賺點零花錢。于是兩人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各類假冒品牌箱包以及手表的照片,并在租住的房屋內通過快遞進行銷售。警方接到舉報后在出租屋內將王某和黃某抓獲,當場查獲待售假冒名牌皮帶、包袋、皮夾、手表20余件,按照被侵權商品市場中間價格計算,共計價值50余萬元。后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王某和黃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根據我國《刑法》第214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案例8中譚某明知工廠生產的是假冒皮包仍然進行販賣,案例9中王某和黃某通過微信朋友圈售賣假冒包袋、手表等,都屬于典型的知假售假,且達到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立案標準,依法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1.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與偽劣產品有何區別?
我國《刑法》第214條與第140條分別規定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其侵犯的是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要指出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并非都屬于偽劣產品。所謂偽劣產品,是指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如果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能認定為偽劣產品,則只能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論處。
案例8中譚某銷售的皮包具有包的一般使用性能,沒有證據證明包的質量低劣或者不符合質量標準,案例9中王某和黃某銷售的包袋及手表也同樣如此,雖然他們銷售的商品假冒了品牌,但并不影響消費者對商品的使用,因此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偽劣產品范疇,依法均應認定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2.關于“明知”應如何認定?
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如果行為人不知情則不構成本罪。因此許多犯罪嫌疑人會辯稱并不知道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自己不具有辨別真假的能力。
在司法實務中,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應當根據案件具體客觀事實來認定。在案例8中,譚某以幾十元到上百元的價格售賣國際知名品牌產品,主觀上顯然明知銷售的是仿冒品。案例9中王某和黃某在口供中明確供述知道售賣的包袋手表是假貨,正品不可能是這樣的價格。我國《刑法》還規定了幾種“明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情形,如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被涂改、調換或者覆蓋的;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偽造、涂改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涂改的;等等。
3.關于銷售數額應如何認定?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屬于數額犯,銷售金額直接影響到是否構成犯罪以及量刑輕重。在案例8中,譚某以幾十元到上百元不等的價格售賣假冒皮包,也沒有賬簿登記,那么實務中該如何認定銷售金額呢?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中規定,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據此,在案例8、案例9中,在無法查清假冒注冊商標商品實際銷售價格的情況下,均應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銷售金額。
4.消費者“知假買假”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品牌產品,特別是國際知名品牌產品,不僅價格高昂,而且品質出眾。銷售假冒名牌注冊商標的商品,如果品質太差,則很可能無人問津。而一旦假冒商品的品質尚可,則有可能吸引一些崇尚名牌又缺乏經濟實力的消費者。明顯或相對低廉的價格讓這部分消費者心知肚明,知道肯定不是正品,屬于“知假買假”。
在法律上,對“知假買假”的消費者并不追究法律責任,但并不能因此減輕或免除對“知假售假”銷售者的懲戒。這是因為售假者雖然自己本身并沒有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但其行為使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直接流向市場,給注冊商標和整個市場管理秩序帶來嚴重危害,在經濟上直接支持了生產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商品的犯罪分子,對被侵犯的知名品牌而言也是極度不公平的,因此必須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摘自《做自己的法律顧問2》P021-024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18年8月出版。內容簡介:"本書從職場、旅游消費、校園安全、婚姻生活、家庭糾紛、侵權風險、反腐反貪等方面著手,結合社會熱點,用深刻剖析真實案例的方式,向公民講述生活背后的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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