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樣3-1)
(此處印制公安機關名稱)
刑事賠償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公刑賠不受字〔××××〕×號
賠償請求人:······(姓名/名稱、住所等基本情況)。
本機關收到賠償請求人提出的刑事賠償申請。經審查認為:······(不予受理的事由)。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項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因《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情形不予受理的,告知賠償請求人可以在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后重新申請)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年××月××日
(公安機關印章或者國家賠償專用章)
一式二份,一份交賠償請求人、一份附卷。
制作與使用說明
一、本文書是賠償義務機關審查認為刑事賠償申請不符合申請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文書。
二、賠償請求人為自然人的,“賠償請求人”填寫姓名、出生日期和住所,有法定代理人的,增加填寫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賠償請求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填寫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委托代理人的,增加填寫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代理人為律師的,增加填寫單位名稱。
三、“不予受理的事由”填寫《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并對應填寫該條款中的具體項作為法律依據。
四、以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為由不予受理的,增加告知賠償請求人可以在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后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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