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樣3-4)
(此處印制公安機關名稱)
刑事賠償決定書
×公刑賠決字〔××××〕×號
賠償請求人:······(姓名/名稱、住所等基本情況)。
賠償請求人向本機關提出刑事賠償申請,請求······(具體賠償要求)。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經審理查明:······(查明的主要事實)。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證明查明事實的證據)。
本機關認為:······(決定予以賠償或者不予賠償的理由)。根據······(具體法律條文)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決定內容)。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年××月××日
(公安機關印章或者國家賠償專用章)
一式二份,一份交賠償請求人、一份附卷。
制作與使用說明
一、本文書是賠償義務機關對刑事賠償申請予以審查后,作出予以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的文書。
二、賠償請求人為自然人的,“賠償請求人”填寫姓名、出生日期和住所,有法定代理人的,增加填寫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賠償請求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填寫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委托代理人的,增加填寫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代理人為律師的,增加填寫單位名稱。
三、賠償審查期間賠償請求人變更賠償請求的,“具體賠償要求”寫明變更后的賠償請求。
四、“經審理查明”填寫查明的案件事實,主要是《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查明事項。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項目和數額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的,說明協商情況及結果。
五、“本機關認為”闡述對賠償請求事項是否合法、合理的認定及理由,加強說理性。
六、“本機關決定如下”寫明是否予以賠償。予以賠償的,逐項寫明賠償方式、項目和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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