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樣4-1)
(此處印制公安機關名稱)
刑事賠償復議申請補正通知書
×公賠復補字〔××××〕×號
×××(賠償請求人姓名/名稱):
本機關收到你提出的刑事賠償復議申請。經審查認為:該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請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日內補正以下材料:······(需要補正的全部事項)。
收到申請的時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年××月××日
(公安機關印章或者國家賠償專用章)
一式二份,一份交賠償請求人、一份附卷。
制作與使用說明
一、本文書是刑事賠償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復議機關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事項的文書。
二、填寫補正事項應明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及具體要求,補正時間應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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