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樣4-7)
(此處印制公安機關名稱)
刑事賠償復議終結審查決定書
×公賠復終字〔××××〕×號
賠償請求人:······(姓名/名稱、住所等基本情況)。
賠償義務機關:······(名稱、住所等基本情況)。
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賠償請求人提出的刑事賠償復議申請。在審查期間,因······(終結審查的事由),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項的規定,決定終結審查。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年××月××日
(公安機關印章或者國家賠償專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賠償請求人、一份交賠償義務機關、一份附卷。
制作與使用說明
一、本文書是刑事賠償復議案件出現法定情形,復議機關決定終結審查的文書。
二、賠償請求人為自然人的,“賠償請求人”填寫姓名、出生日期和住所,有法定代理人的,增加填寫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賠償請求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填寫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委托代理人的,增加填寫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代理人為律師的,增加填寫單位名稱。
三、“賠償義務機關”填寫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四、“終結審查的事由”填寫《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并對應填寫該條款中的具體項作為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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