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本樣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第八條、第九條和《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案件辦理程序規定(試行)》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制作,供救助申請人提出申請及人民法院登記申請、指引申請人進行立案準備工作用。
2.本登記表已整合涵蓋了《國家司法救助申請書》的必備要素,并有一定指引作用,故救助申請人在按提示填完相關內容、準備好相關證明材料并簽名、捺印后向法院提交即等同于書面提出了救助申請。救助申請人填寫不規范或證明材料不齊備的,登記法院應予釋明和必要指導。
3.申請人未填表,但另行提交《國家司法救助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的,登記法院工作人員應指導申請人將相關內容(可做必要概括)謄錄至表格。
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案號的若干規定》,立案部門編立的案號即“(××××)……司救×……號”中下劃線部分具體為司救刑、司救民、司救行、司救賠、司救執、司救訪、司救他七類。
5.本登記表應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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