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證書(1)
(2005-8-8)
提存公證書(之一)
()ΧΧ字第ΧΧ號
茲證債務人ΧΧΧΧ(單位全稱)因ΧΧΧΧ(債務依據及無法直接給付的原因),于ΧΧ年Χ月Χ日將債務標的ΧΧΧΧ(標的名稱、數量)提交于我處。從即日起,債務人ΧΧΧΧ(單位全稱)所欠債權人ΧΧΧΧ(單位全稱)的上述債務已經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ΧΧ省ΧΧ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ΧΧ年Χ月Χ日
注:1、此格式適用于債務人無法直接向債權人給付到期債務的提存;
2、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