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狀況公證書
(2005-8-8)
婚姻狀況公證書
1.格式一 結婚公證書
( )××字第××號
根據××省××市(縣)××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頒發的編號為××
×號的結婚證書,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
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格式二 未婚公證書
(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現在××××(住址),至
今未曾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格式三 離婚公證書
( )××字第××號
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
于×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
記機關名稱,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其夫妻關系自該日終止(登記離婚之日
或者判決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格式四 夫妻關系公證書
( )××字第××號
根據×××(調查材料、當地人證等),茲證明×××(男,×年×月×日出
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按照當
地我國民族傳統風俗習慣結婚,是夫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2.說明
婚姻狀況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公民現存的婚姻狀況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
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這類公證主要用于我國公民在國外辦理結婚、定居、繼承、
留學等法律手續。婚姻狀況公證的種類包括結婚公證、未婚公證、離婚公證、喪偶
公證等。辦理婚姻狀況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辦理涉外婚姻狀況公證的申請人應當向當事人住所地辦理涉外公證業務
的公證機關提出申請。
(2)申請人應同時提供下列文件:①本人的身份證件;②結婚證書、離婚證
書、夫妻一方死亡證書;③其他證明婚姻狀況的文書。
(3)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而是按照當地風俗結為夫妻的,其公證屬于結
婚公證的范圍,但其公證的格式與結婚公證有所不同。
(4)如果用于涉外方面的,應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
和有關國家駐我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但文書使用國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協議免除
領事認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