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分公證書(4)
(2006-10-31)
()ХХ字第ХХ號
根據ХХ人民法院第ХХ號刑事判決書,茲證明ХХ國公民(或無國籍人)ХХХ(中譯名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Х日至ХХ年Х月 Х日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或駐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總領事館)工作期間,于ХХ年Х月Х日,被ХХ人民法院以ХХ罪判處ХХХХ,ХХХХ(指主刑與附加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省ХХ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1、本證明適用于外國駐華使領館不享有外交豁免權的工作人員。
2、當事人姓名應寫本人外文姓名并附中文譯名。
3、寫明判決書處分的具體刑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