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組織證據交換通知書
(2006-10-31)
×××人民法院
通知書
(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組織證據交換)
(××××)×××字第××號
×××:
你方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案由)糾紛一案,經×××(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申請,本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決定組織當事人于××××年××月××日××時××分交換證?據,你方應準時到×××(證據交換的地點)參加。證據交換之日舉證期限屆滿,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年××月××日
(院印)
說明:
①本通知書適用于《證據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情形。
②本通知書送達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