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轉換通知書
(2006-10-31)
×××人民法院
通知書
(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
(××××)×××字第××號
×××:
你方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案由)糾紛一案,本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0條的規定,決定將本案轉為適用普通程序,并?由×××擔任審判長,與×××、×××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本案的舉證期限延長至××××年××月××日,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年××月××日
(院印)
說明:
①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后,涉及舉證期限的變化,由此,在程序轉換通知書中應當一并寫明有關舉證期限的確定。
②本通知書送達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