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書制作基本知識
1.文書的含義及作用
我國《證券法》第25條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組成承銷團發行股票有利于分散風險和提高工作效率。承銷團中應有一名主承銷商,如果承銷團中有三家或三家以上的承銷商的,可以設一家副承銷商,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承銷團中除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以外的證券公司為分銷商。在實踐中,一般是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先選擇主承銷商,再由主承銷商選擇其他券商籌組承銷團。在此存在兩個合同,前者是股票發行承銷協議,后者是承銷團協議。前者前面已講述過,不再贅述,而后者是主承銷商與承銷團的其他成員之間簽訂的。
2.文書制作要點
承銷團協議應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在此要寫明各當事人的分類,即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如有)及各分銷商。
(2)承銷股票的方式。即是采取包銷方式還是采取代銷方式,前者在其發行的股票未被全部認購的情況下包銷商應全部自行購人,后者則將股票退回發行人。
(3)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和發行價格。種類是指A、B、H三種之一種;數量是指本次承銷所共需承銷的股票總數;金額要寫明總金額及幣種;發行價格則是本次股票的銷售價格,一般為溢價發行。在此金額便等于發行價格乘以數量。
(4)包銷的具體公式。包銷過程中剩余金股票的認購方法,或代銷過程中剩余股票的退還方法。包銷的具體方式是指各承銷商以何種形式來對承銷期屆滿后的剩余金股票的認購,一般是由各分銷商按其承銷比例來認購剩余股票,并將有關款項一并匯入主承銷商指定的賬戶。代銷期屆滿后,剩余股票的退還方式應有約定,以免出現糾紛。
(5)各承銷商的承銷份額。即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如有)和各分銷商所應承銷本次發行股票的份額、具體股票數量,這些均應一一列明。
(6)承銷組織工作的分工。主要是指為配合本次股票發行而應做的宣傳、廣告等有關工作,一般是由主承銷商負責,如有副主承銷商的話,也負責其中一部分。此外,主承銷商還負責協調各分銷商本次承銷的工作。
(7)承銷期及起止日期。應明確載明本次承銷的期限,此外,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此期限最長不能超過90天。
(8)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這里是指各承銷商在售出股票后所得款項及在包銷的情況下自行購入剩余股票所應支付的款項的支付時間和方式。一般情況下是各分銷商及副主承銷商(如有)在承銷期屆滿后幾日內上述款項之和(實踐中還一般扣除承銷費用)劃入主承銷商指定的賬戶。
(9)承銷繳款的日期及程序。是指各承銷商在承銷股票時,認購人繳款的有關程序及日期。
(10)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公式和日期。承銷費用的計算是按其承銷金額的一定比例來提取的,具體比例由當事人自由協商,但不得超過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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